湖南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導讀: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那么湖南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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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采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復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1、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為同一人,車輛的駕駛人為被告。
2、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不是同一人,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又不是職務行為,車輛的駕駛人為被告。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如是職務行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輛駕駛人所在單位是被告。
另在現實生活中車輛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或他人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或幫工關系,其在執行雇傭事務或幫工事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雇主或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解釋》第9條和第13條的規定,一般由雇主或被幫工人作為被告,只有當雇員和幫工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雇員與雇主或幫工人和被幫工人為共同被告。
(二)特殊情況下被告的確定
由于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處的狀況復雜多樣,司法實踐中,根據運行支配原則及運行利益歸屬原則來確定被告的主體資格。為了能更準確地確定被告,現將幾種特殊情況下被告的確定分別簡述歸納如下:
1、車主將車輛掛靠在他人名下,被掛靠人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人可以作為被告,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對借用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車輛承包、租賃經營的,發包人、出租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客運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則上由客運出租車所屬單位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5、實際車主與名義車主不一致的,根據運行支配原則及運行利益歸屬原則確定被告。
6、在下列情形下買賣車輛未過戶的,名義車主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買賣報廢車輛的;2)買賣年檢不合格車輛或買賣未經年檢車輛的。
7、未經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駕駛的,如果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過錯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與擅自駕駛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盜搶的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駕駛人是被告。
車輛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質、留置期間,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是被告。
另,負有賠償責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繼承人應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最常見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所制作的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它能夠證明事故發生時間、相對方是誰,還能夠影響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多少法律責任。
2、醫療費證據。證明醫療費用的證據主要有:住院費收據、住院費用明細單、醫療費收據、病歷(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
3、誤工費證據。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工作單位的誤工證明、誤工人員的工資單、醫院出據的休假證明、誤工人員的工資如果超過稅務部門規定的納稅起點,還應提供完稅證明。工作單位開據的誤工證明應當寫明以下內容:受害人的工資收入,耽誤工作的時間,扣發的具體數額以及扣發哪些錢。
4、護理費證據。護理費的證據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診斷證明;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或者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向護理人員支付工資的證明;如果是家屬護理的,按照家屬的誤工費提供證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診斷證明應當注明護理的時間和護理人數。
5、交通費證據。交通費的證據就是交通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證據。主要是住院費收據。
7、營養費的證據。主要是醫療機構開出的診斷證明,應在診斷證明中注明加強營養。
8、殘疾賠償金的證據。包括:傷殘評定結論;傷殘評定費收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
9、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證據包括:縣級以上醫院對傷者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配置機構出具的更換周期和維護費用的證明。
10、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證據包括:家庭情況證明;被撫養人的戶籍證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
11、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證據有:死亡證明;死者戶籍證明以及相關的統計數據。
12、財產損失的證據,主要是修車發票或者價格部門的鑒定結論。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提供上述證據,否則,所主張的賠償費用難以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