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因鑒定程序

導讀:
對交通事故死亡鑒定的主體資格,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還沒有明確規定。另外,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任務之一是搶救受傷人員。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將醫療機構對受傷人員的救助義務規定為一項法定義務。那么交通事故死因鑒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交通事故死亡鑒定的主體資格,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還沒有明確規定。另外,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任務之一是搶救受傷人員。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將醫療機構對受傷人員的救助義務規定為一項法定義務。那么交通事故死因鑒定程序。關于交通事故死因鑒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發生后,進行死亡鑒定可能會出現如下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當事人當場死亡,由法醫到現場檢查尸體,檢查死者受傷部位、受傷具體情況及死亡原因,并當場攝影或拍照,寫出鑒定材料。
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在事故發生現場受重傷,后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診斷書。在對尸體進行檢驗時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
但若需要對事故當場死亡的人員進行尸體檢驗時,可在事故現場由檢驗人員直接進行。在檢驗時應檢查死者的身長、體格發育、受傷部位、種類、形狀、位置等,在進行檢驗時應做好檢驗記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31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
同時規定:若需要對尸體進行解剖的,必須事先取得死者家屬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尸體檢驗。
但若是無名尸體,應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對交通事故死亡鑒定的主體資格,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還沒有明確規定。
對交通事故中當場死亡的人員進行的死亡鑒定一般由法醫進行,若沒有法醫,可由具備相應醫學知識的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民警按照我國醫學學術上確定的死亡標準,來確定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是否死亡。
另外,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費用的支付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對于事故車輛身份明確,而且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明確由該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預先支付搶救的費用。由于受保險性質的限制,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不超過被保險人投保的責任限額。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2、事故車輛尚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或者投保的責任險過期而未續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1、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3、住宿費: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等等。
4、肇事車輛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