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收入的受害人能獲得誤工賠償嗎?

導讀:
沒有收入的受害人,也能獲得誤工損失賠償根據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規定,下崗失業人員、無業人員和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證明其從事的具體行業的人員,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用。如果退休以后又獲得聘用上崗,有固定合法的工作和收入的,這部分的損失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并獲得賠償的。那么無收入的受害人能獲得誤工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收入的受害人,也能獲得誤工損失賠償根據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規定,下崗失業人員、無業人員和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證明其從事的具體行業的人員,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用。如果退休以后又獲得聘用上崗,有固定合法的工作和收入的,這部分的損失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并獲得賠償的。關于無收入的受害人能獲得誤工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收入的受害人,也能獲得誤工損失賠償
根據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規定,下崗失業人員、無業人員和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證明其從事的具體行業的人員,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用。
已經退休的人員有沒有誤工損失賠償呢?
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于退休以后在家頤養天年的人,沒有誤工損失的賠償。如果退休以后又獲得聘用上崗,有固定合法的工作和收入的,這部分的損失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并獲得賠償的。
法醫給了一定的誤工期,但單位因工傷或其他原因未扣發工資,還能要求肇事人賠償嗎?
不能。依據是“損失實現賠償原則”,既然沒有損失,就不能要求賠償。
誤工期是否與“定殘日”有關?
確實存在一定的關系。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據此,受害人傷殘鑒定的定殘日與持續誤工期限直接相關,很多當事人故意將定殘日盡量往后推,以期延長誤工時間。
但是,這在司法實踐中卻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誤工期限是法醫根據受害人因傷殘在客觀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殘日卻與受害人主觀上申請傷殘鑒定的時間早晚相關,兩者并無直接關聯。司法實踐中,法醫鑒定的誤工期限往往與最高院的“定殘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兩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會接受司法鑒定結論中的誤工期限,而不采納“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作為誤工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