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沒上訴可以申訴嗎

導讀:
因為,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內,被告人不提出上訴,說明被告人已服判,并且喪失了上訴權,也就沒有必要再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第一種意見認為,第一審判決后未上訴的被告人,上訴期過后又委托律師辯護的,第二審法院不應允許,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未上訴的被告人提出要求請律師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允許,所以,允許未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也是保障被告人辯護權行使的應有之義,因此,允許未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能最大限度的保證準確、及時的查明犯罪事實,正確的應用法律。
一、刑事案件沒上訴可以申訴嗎?
刑事案件超過上訴期限未提出上訴的,判決生效。判決生效后,如仍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刑事案件沒上訴的被告可以請律師嗎?
未上訴的被告人二審是否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辯護?此前存在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第一審判決后未上訴的被告人,上訴期過后又委托律師辯護的,第二審法院不應允許。因為,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內,被告人不提出上訴,說明被告人已服判,并且喪失了上訴權,也就沒有必要再委托律師進行辯護。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未上訴的被告人提出要求請律師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因為,辯護既然是被告人的一種權利,在案件終審之前就不應受其提出上訴與否的限制。
第一、我國刑事訴訟,對于第二審程序,實行的是全面審理制度。所謂的全面審理就是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既然法律明確規定第二審程序需要全面審查,也明確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的范圍的限制,那么,針對未上訴的被告人,就不應當予以區別對待。
第二、允許未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是刑事訴訟任務的應有之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因此,允許未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能最大限度的保證準確、及時的查明犯罪事實,正確的應用法律。
第三、允許未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訴,部分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但這不意味著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失去了辯護的權利。上訴權是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即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時,當事人有權依法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而辯護權是指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指控、起訴進行申述、辯解和反駁,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權利。上訴權的行使有法定的期限,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意味著上訴權的喪失。
但是,上訴權的喪失并不意味著辯護權也一并失去。因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但并未規定辯護權的行使期限。
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從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開始至刑事訴訟程序的結束的整個過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應享有辯護權。所以,允許未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也是保障被告人辯護權行使的應有之義。
法律法規一、《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第二審期間,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委托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