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怎樣才能判離婚

導讀:
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會在收到離婚申請的三十天內,給予離婚雙方撤回離婚申請的時間,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怎么調解,如果不去申請的,那么婚姻登記機關會認定其撤回離婚申請,通常情況下,需要離婚的夫妻雙方向其中一方的婚姻登記處提交離婚申請后。
一、第一次起訴離婚怎樣才能判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不必然會判決夫妻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怎么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
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三、如何辦理離婚?
通常情況下,需要離婚的夫妻雙方向其中一方的婚姻登記處提交離婚申請后。婚姻登記機關會在收到離婚申請的三十天內,給予離婚雙方撤回離婚申請的時間。
等到三十天期滿后,夫妻雙方可以親自到該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如果不去申請的,那么婚姻登記機關會認定其撤回離婚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