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鎖骨骨折能評級嗎

導讀:
法律法規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傷待遇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工人是否有過錯不影響其應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當職工存在自殺、自殘、吸毒或者醉酒的嚴重情形時,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工傷時間范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車禍鎖骨骨折能評級嗎?
能。具體規定是,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為十級傷殘。傷殘鑒定主要看傷者是否存在傷殘、功能障礙和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二、車禍鎖骨骨折能評幾級傷殘?
鎖骨骨折在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中一般應當認定為8級傷殘,如果病人在鎖骨骨折的預后,嚴重的影響了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話,則是需要到相關部門做鑒定的。如果該疾病被確診以后,嚴重的影響了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話,那么在相關的醫學鑒定下,可以評定傷殘的等級的。
法律法規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工傷時間范圍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人工傷責任應該怎么劃分
工人工傷責任不存在責任劃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傷待遇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工人是否有過錯不影響其應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當職工存在自殺、自殘、吸毒或者醉酒的嚴重情形時,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因此,用人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勞動安全保護和安全教育培訓管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