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骨骨折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導讀:
鎖骨骨折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鎖骨骨折司法鑒定標準是什么?
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九級: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后遺腰痛;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工傷傷殘等級是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定的。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后,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該部門在六十日內(必要時會延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2十級條款系列: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應當為十級傷殘。
鎖骨骨折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一、鎖骨骨折傷殘鑒定標準:鎖骨骨折一般是十級傷殘,因為鎖骨骨折愈合以后不會對鄰近的關節、臟器的功能造成影響,也就是鎖骨骨折完全愈合以后不會影響工作、生活以及體育鍛煉。
二、骨折的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