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沒錢退贓款怎么辦

導讀:
4.但在所有財產處理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以自行處理罪犯名下財產,而且法院在處理財產后,會留給罪犯基本的生活保障金額,除此之外的所有財物都會用來歸還贓款,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2.但如果是罪犯永久性無法歸還的情況,也不可能免去歸還的責任,這時可以強制性凍結罪犯的財產,拍賣其名下所有財產來歸還贓款,也可以等罪犯刑期滿后釋放在進行處理其財產,罪犯的親屬并沒有義務幫罪犯償還贓款,自愿幫助的除外。
一、罪犯沒錢退贓款怎么辦?
1.贓款退還是強制性的退還,如果罪犯無力歸還,可以分期歸還,這是在罪犯暫時無法歸還的情況下,等罪犯有收入的時候慢慢歸還,分期的長短沒有限制,如果一直沒有還清,分期也只能繼續進行,直到全部償還完畢。
2.但如果是罪犯永久性無法歸還的情況,也不可能免去歸還的責任,這時可以強制性凍結罪犯的財產,拍賣其名下所有財產來歸還贓款,也可以等罪犯刑期滿后釋放在進行處理其財產,罪犯的親屬并沒有義務幫罪犯償還贓款,自愿幫助的除外。
3.但如果財產拍賣后所得的金額不足以償還全部的贓款,也只能無限期延長償還期限,直至全部償還清。如果有超出贓款的部分,要及時的歸還給罪犯。
4.但在所有財產處理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以自行處理罪犯名下財產,而且法院在處理財產后,會留給罪犯基本的生活保障金額,除此之外的所有財物都會用來歸還贓款。
5.罪犯在入獄期間如果表現良好,積極認錯悔過,可以減刑,提前釋放,而且如果自己主動歸還贓款并且請求獲得受害人的諒解,或者提前歸還贓款都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減刑。
6.親屬代為償還贓款的也可以視為罪犯積極配合退還贓款,也可以進行一定的減刑。如果無力歸還贓款,說明贓款的去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刑。
如果罪犯運營贓款獲得了盈利,贓款包括獲得的盈利都需要上交國庫。
二、退還全部贓款怎么判刑
如果嫌疑人全部退贓并獲得受害人諒解的情節,是可以爭取減輕刑罰的,如果能獲得法院認可,將刑罰減輕到三年以下,那判緩刑還是有可能的。對于罪犯積極退贓,并對受害人及其家屬作出相應賠償。法官在量刑也會適當考慮對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構成非法搜查罪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不被公開的權利;(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3)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朋友關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7)通信、日記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開;(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擾、調查和公開,婚外性關系非關系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9)不愿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10)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搜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采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為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為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為,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