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煙草罪的量刑細則

導讀:
法律法規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非法經營煙草罪怎樣判刑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非法經營煙草罪的量刑細則?
下列情形之一,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1.販賣煙草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3.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4.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經營煙草罪怎樣判刑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法律法規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緩刑期間有立功應該怎樣辦理
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但緩刑并不嚴格約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執行過程中,緩刑很少有減刑的,同時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