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導讀:
法律法規一、《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對于僅造成車物損失且對基本事實無爭議的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現場,按《通告》有關規定就事故損害賠償協商后當場了結,不必等交通民警處理,3、交通民警對事故損害賠償當場調解,簡化手續,將《處理書》這一一書多用,既可作為調解終結書、修車證明、保險索賠證明使用,也為當事人能快速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及解決相關損害賠償事宜提供了方便。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交通事故按事故嚴重程度可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調解當事人必須要去嗎
交通事故調解當事人不是必須要去,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法律法規一、《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便利
對交通事故實行快速處理涉及到事故處理的每個環節,其中許多規定都體現了方便事故當事人的原則。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對于僅造成車物損失且對基本事實無爭議的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現場,按《通告》有關規定就事故損害賠償協商后當場了結,不必等交通民警處理。
這樣不但方便了當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給他人的出行帶來便利。
2、對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當場認定責任,簡化了調查取證的繁瑣程序,不再對當事人尤其是無責任方扣車扣本;
同時對當事人的違章行為當場刷卡記錄,也極大方便了當事人。
3、交通民警對事故損害賠償當場調解,簡化手續,將《處理書》這一一書多用,既可作為調解終結書、修車證明、保險索賠證明使用,也為當事人能快速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及解決相關損害賠償事宜提供了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