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等級劃分標準是什么

導讀:
同等責任因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關于填報交通事故報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有關事故統計分類的標準執行至1991年12月31日為止。那么交通事故責任等級劃分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等責任因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關于填報交通事故報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有關事故統計分類的標準執行至1991年12月31日為止。關于交通事故責任等級劃分標準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等級劃分標準是什么
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后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不確定責任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交通事故等級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關于填報交通事故報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有關事故統計分類的標準執行至1991年12月31日為止。
在事故統計中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統計范圍不變動。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重傷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執行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