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意外死亡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導讀:
4、簽收審核索賠單證(1)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戶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戶說明需補交的單證后退回客戶,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后,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4)確認保險標的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或出險前特約交費,要求客戶填寫《出險立案查詢表》,予以立案(如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要求客戶填寫),并按報案順序編寫立案號,法律法規一、《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一、車禍意外死亡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意外車禍死亡的賠償: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
賠償標準訂了兩個等級:
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
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二、交通事故調解結案后是否可再起訴
交通事故調解結案后可再起訴,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法規一、《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一、車險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出險-報案-查勘-定損-核價-核損-核賠-支付
二、流程細節
1、出險:發生事故。
2、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報案。
(1)出險后,客戶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
(2)內勤接報案后,要求客戶將出險情況立即填寫《業務出險登記表》(電話、傳真等報案由內勤代填);
(3)內勤根據客戶提供的保險憑證或保險單號立即查閱保單副本并抄單以及復印保單、保單副本和附表。查閱保費收費情況并由財務人員在保費收據(業務及統計聯)復印件上確認簽章(特約付款須附上協議書或約定);
(4)確認保險標的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或出險前特約交費,要求客戶填寫《出險立案查詢表》,予以立案(如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要求客戶填寫),并按報案順序編寫立案號;
(5)發放索賠單證。經立案后向被保險人發放有關索賠單證,并告知索賠手續和方法(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
(6)通知檢驗人員,報告損失情況及出險地點。
以上工作在半個工作日內完成。
3、查勘定損
(1)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托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
(3)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4、簽收審核索賠單證
(1)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戶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戶說明需補交的單證后退回客戶,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后,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
(2)將索陪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后,交產險部核賠科。
5、理算復核
(1)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后審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
(2)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復核。
6、審批
(1)產險部權限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
(2)超產險部權限的逐級上報。
7、賠付結案
(1)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2)財務對賠付確認后,除陪款收據和計算書紅色聯外,其余取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