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資質專業承包會是如何調整

導讀: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根據《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年3月8日建設部頒布的規章,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
一、建筑資質專業承包會是如何調整的?
鑒于新資質標準已取消部分專業承包資質,為加強過渡期內技術性較強的專業工程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對于國家、江蘇省已取消資質的技術性較強的專業工程招標發包時,資格條件中可以設置與專業工程相適應的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業績要求。
二、如何處理拖欠工程款?
處理拖欠工程款可以采用及時主動等權力。索賠是指用人單位因履行合同中的權力,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造成損失的索賠,索賠成功后,可追加工程款,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及時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竣工驗收后,及時向發包人發送完整的結算資料,要求結算,債權形成后,應當在訴訟時效范圍內主張權利,以防止勝訴權的喪失。
建筑工程法律法規
一、《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是什么
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從《合同法》法條不難看出,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續問題會比較繁瑣,并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還談到一個資質的問題,那么施工勞務企業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年3月8日建設部頒布的規章,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并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干活了。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準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準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筑市場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相一致。
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后將剩余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此以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余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后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