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導讀:
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 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2、 設計—施工總承包(D-B)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3、設計—采購總承包(E-P)
4、采購—施工總承包(P-C)
二、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于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
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后,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并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掛靠承包”的表現形式:
1、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經營協議”、“合作協議”或“掛靠協議”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聯營協議”、“合作協議”或者“掛靠協議”,約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承包工程,辦理投標、簽訂合同、結算等手續,并向被掛靠企業繳納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利潤”、“管理費”或者“合作費用”,掛靠人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項目,自負盈虧,自行承擔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等法律責任。
2、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以“企業內部承包”形式掛靠并對外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協議,約定掛靠人作為被掛靠企業的職員或者班組對外承包工程,并實行企業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靠人繳納一定的“管理費”或者“承包費”,被掛靠企業提供承包工程的所有手續便利;掛靠人負責履行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并享有和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自負盈虧,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承包的所有風險與責任。
乙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食堂承包事宜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營方式:
1、甲方提供廚房、餐廳、全套廚房設備,負責水電和燃料及廚工住宿。
2、乙方負責廚房設施的維護,若財產發生人為損壞,乙方需照價賠償。
3、乙方自行采購、加工,自負盈虧。
4、乙方自行安排廚房員工,并負責廚房員工工資福利。
5、承包期內必須添置或更換廚房設備,由乙方提出,經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負責。
二、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乙方依法經營、履行合同,做好協調工作。
2)甲方對乙方進菜、配菜、營養搭配、服務水平及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并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整改。
3)甲方應協助乙方維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強對員工的教育。
2、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負責食堂的經營管理,具體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與制作、就餐環境衛生、服務等。
2)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和食品衛生的標準。嚴禁供應腐爛變質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鮮和衛生。
3)乙方必須按時供應甲方工作日各餐,做到新鮮可口、花樣翻新、營養搭配好。
4)餐后認真清洗食具并消毒工作,食堂內部、用餐大廳環境衛生全面清潔整理。經常清理食堂內外水池、下水道,確保暢通。經常清理灶臺及炊事用品污垢。
5)做好消除蚊、蠅、鼠害。
6)冰柜定期清理、除霜、消除異味、生熟物品分開存放。
7)乙方現場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健康證。
8)所有食堂工作員工工資和福利均由乙方負責。
9)廚房員工應遵守甲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廚房紀律。
三、伙食標準:
早餐元/人,中餐元/人,晚餐元/人,夜宵元/人。其中中餐標準為大葷小葷素菜湯及水果,晚餐標準為大葷小葷素菜湯及水果,米飯任食。(如有變動,雙方協商核定)
四、結算方式:
甲方按雙方核定用餐數,每個月計算餐費,于每月的5日前以現金或支票付給乙方。
五、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1個月,合同期一年,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試用期滿,若雙方均無修改或終止要求,則直接進入正式合同期。合同期滿,雙方如無異議,自動續約。
六、合同終止條例:
若甲方有意終止合作關系,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有意終止合作關系,須提前30天通知甲方;
七、違約責任:
1、因乙方提供不潔食物造成甲方人員食物中毒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甲方無故未按時結清乙方賬款超過15日(以結算確認單日起)的,應承擔違約金0.3%/天。
3、一方有意終止合作而沒有提前通知對方,須賠償對方最后一個月餐費的10%。
八、其它: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章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1.1 一級資質標準
1.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1.1.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50 人。
1.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 25 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地上18-24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 1 項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 2 項;
(3)建筑面積 3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建筑面積 2 萬-3 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30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 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項。
1.2 二級資質標準
1.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1.2.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5 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75 人。
1.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 12 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地上8-11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 1 項或高度 35-50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 2 項;
(3)建筑面積 1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建筑面積 0.6 萬-1 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21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 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 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項。
1.3 三級資質標準
1.3.1 企業資產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1.3.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4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 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1.4 承包工程范圍
1.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1.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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