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最新規定?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按其約定。
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
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從貸款人處取得的借款本金應當向貸款人返還。由于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的返還是金錢債務的范疇,而金錢債務原則上必須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返還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關于根本違約的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
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成本過高并且造成其嚴重損害時,允許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權屬于履行合同的一方。
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