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
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債權債務糾紛,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那么,公司合并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合并債務如何處理
一、公司合并后的債務如何承擔公司合并是極其常見的問題,公司合并后,就公司的債務如何承擔問題,涉及到公司相關債務的轉移,倘若公司在合并時不能就債務承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這將會損害公司相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且不利于公司今后的順利運轉。例如,A有限公司與B有限公司合并成為C有限公司,那么就A、B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問題應如何解決呢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合并后的債務承擔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成立后的債務承擔問題,有約定的應遵從約定,按照公司轉讓時具體的約定執行;如果公司轉讓時對債務承擔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此時應從法定,即由合并后成立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擔,也就是說,上文中的A、B有限公司的債務,由合并后的C公司承擔。
二、公司合并重組后的債務如何承擔
企業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設型兼并、收購控股型兼并。所謂吸收型兼并是一企業用現金、股票買斷另一企業產權或承擔債務取得另一企業產權,實現對另一企業資產完全吸收的行為。企業被吸收兼并,債務也應隨企業資產變動,因此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理應由兼并方承擔。
但是企業進行吸收兼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了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則應由兼并方對該債務承擔責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則應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對該債務承擔責任,兼并企業不承擔責任。
公司合并的程序步驟
1、制定合并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對董事會的職權的規定明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包括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2、股東會做出公司合并決議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各方簽訂合并協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兼并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兼并協議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企業兼并協議不生效。但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并協議有效。
4、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5、通知債權人并進行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辦理注銷、變更、設立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時怎樣通知債權人
各國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債權人,是否還應以個別通知方式告知債權人則規定不一。我國公司法規定,對已知的債權人應進行個別通知。實踐中,有的人認為,發布公告是法定義務,而通知不是強制性義務,即便發出通知也多有遺漏。也有的人認為,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進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個別通知債權人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