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過程中怎樣變更債權人

導讀:
對于債權人而言,案件質效就是你能否在最短的時間內勝訴,并最大限度實現債權。但是法院強制執行中存在債權人參與分配,要區分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和企業法人兩種情況。那么,在執行過程中怎樣變更債權人?
在執行過程中怎樣變更債權人
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二,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受讓人取得該債權。
在執行過程當中,債權人如果想要把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其他人,那么他只需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第三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并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即可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然后新的債權受讓人依據其與債權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等相關債權轉讓文件,向執行法院申請將債權受讓人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當債權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之前,將債權轉讓給受讓人,但仍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在訴訟中未變更受讓人為原告,獲得生效裁判后,原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受讓人能否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裁判觀點。
債務人變更的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債權對轉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申請執行人變更的范圍有: (1)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可申請變更為申請人。
對于“變更債權人”來說,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符合條件,將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債權的轉讓需要同時滿足下面幾點條件:
第一,債權應當有效存在。只有合法的,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設立的債權,才是有效存在的債權,才能進行轉讓;第二,債權具有可轉讓性。比如,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都屬于不能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已經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也不能進行轉讓;第三,轉讓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債權轉讓合同,進過簽字認可;第四,必須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主合同變更要不要通知保證人
主合同變更包括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和主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否要通知保證人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一、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就包括債權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與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
1.債權人的變更無須得到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必須對變更后的債權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原債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債務人的變更必須在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后,保證人才繼續對轉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不再對轉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要得到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后,保證人才繼續對新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主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等具體規定的變更。
主合同當事人可以經協商一致而變更主合同內容,此種變更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應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此種變更未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不應超過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