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

導讀: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
現實中有部分夫妻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大部分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的人都把協議視為尚方寶劍,以為婚后不用再怕對方和自己鬧財產糾紛了。但如果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時候稍加不注意,可能會導致協議內容無效。
如果夫妻雙方對于相關法律知識不熟悉,那么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時候有可能因為一些錯誤的認識導致協議無效或者部分約定內容無效,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問題一:口說無憑,立字為據。
有的夫妻,結婚前會說好婚后實行AA制。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一直按照這么做。但一旦離婚,財產少的就會主張分割財產多的一方的財產。而這樣的主張,卻往往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呢?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形式,就不符合法律關于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要求。更何況,口說無憑哪,等到打官司,你怎么證明你們之間是怎么約定的呢?所以,夫妻財產約定,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
問題二:約定不明。
在起草婚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約定的具體明確。不僅要約定現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婚內收益歸屬進行約定。當然,當事人認為婚內所得實行共有制的除外。
問題三:婚姻財產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繼承權。
很多再婚夫妻,為了劃清財產界限,以免自己的子女吃虧,在婚姻財產協議中會約定一方放棄對另一方財產的繼承權,或者會有我的財產全部遺留給我的子女這樣的內容。繼承權是繼承發生(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的權利,能否事先放棄,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而我的財產遺留給我的子女,則是遺囑范疇的內容,屬于另外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希望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我們建議另行訂立遺囑,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問題四:企圖通過夫妻財產協議逃債。
有的夫妻,婚內借了大量債務。為了逃債,會故意寫一個夫妻財產協議,將婚內財產約定給一方,將債務約定給另一方。還有的夫妻,會采取假離婚的方式,在離婚協議中將夫妻財產約定給未出面借債的一方。事實上,無論是通過協議的方式,還是通過假離婚的方式,都無法達到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婚內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之間的約定,除非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在出借資金時知道,否則只在夫妻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希望借助婚內財產約定或者假離婚而逃廢債的行為,那都是瞎子點燈白費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