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育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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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育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未婚先育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未婚先育是指在沒領取結婚證與準生證的情況下,將孩子生出來,這就違背了各地方的《計劃生育管理條列》,屬于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孩子出生后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不管是否為婚生子女,任何機構都無權拒絕給孩子落實戶口等相關權益。小寶寶雖為未婚生育,但他(她)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毫無二致。他(她)對其生父母均有繼承權。只要是生下來了,無論是計劃內生育,還是超生,還是未婚生育,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公安部門都無條件上戶,只要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就行了。
而且根據國家規定,醫院對不能提供《生育證》(俗稱:準生證)的婦女不得拒絕接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生育必須交納社會撫養費,包括非婚生育,但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是兩個概念。法規沒有說未婚先孕是違法行為,因此也沒有對未婚先孕行為進行處罰,所以,女工未婚先孕不能成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目前并沒有法律規定未婚先孕是違法的,不違法,用人單位就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法》第29條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中都明確規定,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即使合同期滿,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這些規定并非只保護已婚女職工。所以,即使是未婚先孕,該酒店也不能將女工辭退。溫可人介紹說,在北京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這部草案規定,簽訂或解除勞動合同時,處于懷孕、生育等特殊時期的女職工受到特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