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死刑為什么還要緩刑 死刑緩刑后怎么辦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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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了死刑為什么還要緩刑?
實行死刑緩期執行的原因為:實行死緩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
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二、死刑緩刑后怎么辦?
死刑緩刑后一般也會收監,但是后期的執行情況要分別對待。主要是:
1、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事辯護法律法規
一、《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