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身亡后8旬翁告外孫分遺產

導讀:
■法官說法李俠離異單身,她的法定繼承人為父親和兒子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今年10月,賈汪法院經審理認為,配偶、子女、父母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這起案件中的原告、被告作為父親、子女,均有權繼承李俠的遺產份額,吳建說,雖然父母離婚對他傷害很大,可是母親李俠一直都很疼愛他,李俠的兒子吳建說,媽媽給他買的婚房理應歸他所有,李俠的父親也就是吳建的外公李文軍認為,女兒李俠的房子他也有份。
離婚的女兒貸款買一套房子后意外身亡,80多歲的父親起訴外孫要求分割女兒財產。究竟誰有資格分配逝者的遺產?該如何分配?今年10月,賈汪法院審結一起遺產糾紛案。
■案情回放
離婚女獨居,煤氣中毒身亡
50多歲的李俠是賈汪人,自從10年前離婚,她很少再回這個傷心地。李俠和前夫吳升是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的,一直過得波瀾不經。2003年,這對生活十多年的夫妻協議離婚,李俠向外人只稱兩人性格不和。(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離婚協議約定:兒子吳建由前夫撫養。李俠孑然一身,之后外出打工。一晃十年過去,李俠和吳升已成陌路,尤其是吳升再婚后,兩人唯一的紐帶只剩兒子吳建。李俠一直單身牽掛著兒子,兒子吳建由其爺爺奶奶帶大,已20多歲。
去年3月,李俠租住的房子突然發生意外,她因煤氣中毒不幸身亡。李俠雖然獨自在外租房,但她2011年在賈汪買了一套房,當時付了首付,還辦理商業貸款,分期付款。目前,這套房子價值30萬元左右,李俠去世時還有十余萬的房屋貸款沒還清,吳建在母親去世后繼續還房貸。這套房子寫的是李俠的名字,遺產該歸誰所有呢?李俠的兒子吳建說,媽媽給他買的婚房理應歸他所有。李俠的父親也就是吳建的外公李文軍認為,女兒李俠的房子他也有份。李文軍和兒子李震一家住一起,李震夫妻倆也支持父親索要房產。
今年7月,80多歲的李文軍作為原告,將外孫吳建告上法庭。開庭時,李文軍并沒來,由他的兒媳婦作為代理人到庭。
外公告外孫要求分割房產
法庭上,李文軍的兒媳婦轉達了老人的意愿:外孫吳建由于父母離婚,跟李文軍之間的祖孫情誼并不濃厚,在李俠離婚后極少來看望李文軍。女兒李俠是個苦命人,離婚后獨自外出打工,那套房子是女兒掙錢買的。如今女兒沒了,李文軍年紀大了,沒生活來源,女兒的房產應該有他一份。因此,他要求分割女兒的這套房產和存款。
吳建說,雖然父母離婚對他傷害很大,可是母親李俠一直都很疼愛他。她以前老說,因為和爸爸離婚,對我很愧疚。而李俠彌補愧疚的方式就是給他買套房子。他曾聽媽媽李俠說買了一套房子,李俠還特意打電話給他說給他當婚房。還說要過戶給我。我說不要,等我結婚了,媽媽你就不要打工了,和我住一起,給我帶孩子。沒想到媽媽這么快就出意外了。說著說著,這個20多歲的小伙子哭了。
今年10月,賈汪法院經審理認為,配偶、子女、父母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這起案件中的原告、被告作為父親、子女,均有權繼承李俠的遺產份額。經調解,李俠的銀行存款6萬元歸原告李文軍所有,李俠房屋歸被告吳建所有。
■法官說法
李俠離異單身,她的法定繼承人為父親和兒子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是喪偶,共同財產的一半由生存的配偶所有,死者的部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
在本案中,由于李俠離異單身,她的法定繼承人為父親和兒子,兩者是有互相的繼承權。按照實際情況,考慮房產還處于貸款階段,原告和被告的年齡和支付能力,最終調解達到比較滿意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