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女索要房產證案由不當二審均敗訴律師:不是遺繼是遺贈

導讀:
根據這份遺囑,劉女士找到于大爺曾供職的單位,希望單位能把房產證交給她,讓她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金律師表示,即使劉女士一開始就憑借義女的身份從單位拿到了房產證,在房屋過戶時,房管局也要對她受遺贈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劉女士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但是單位只是暫時代為保管房產證,其并不是房屋產權的確認機關,也沒有對劉女士的物權產生任何影響,但是由于義女并不是法律承認的親屬關系,單位自然不會隨意將房產證交給一個與于大爺關系不明的人。
2014年10月27日,于大爺是北京市某機關的退休職工。由于趕上了房改房政策實施,2006年,于大爺與原單位簽訂了房改協議書,按照當時的政策,以29600元買下了這間已經住了十幾年的房子。房子雖然買下了,但是房產證的辦理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從2006年交付了購房款,到2013年底房產證辦理完畢,這個過程跨越了7年的時間,而于大爺并沒有等到房產證發下來的那天。2013年的11月11日,于大爺因肺炎不幸去世。僅僅幾天后,房產證就發到了于大爺曾經供職的單位。而就是這相差的幾天時間,讓單位被扯進了這場官司。
向單位起訴的是劉女士,她稱自己是于大爺的義女。劉女士表示,從2003年起她一直和于大爺住在一起,照料其生活起居直到其去世。這套房屋的全部購房款也都是劉女士代為繳納的。于大爺去世后,料理完后事的劉女士并沒有搬離,而是依舊在于大爺的這套房屋內生活。
于大爺沒有子女,妻子、哥哥也都先于其去世,這樣一來,于大爺就沒有了法定的遺產繼承人。因此在過世前,于大爺為劉女士留下了一份遺囑,里面寫到,劉女士是其義女,為了防止遺產分割產生糾紛,特立遺囑,他名下的這套房屋由劉女士繼承。
根據這份遺囑,劉女士找到于大爺曾供職的單位,希望單位能把房產證交給她,讓她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但是由于義女并不是法律承認的親屬關系,單位自然不會隨意將房產證交給一個與于大爺關系不明的人。多次交涉未果后,今年的一月,劉女士帶著這份遺囑和一紙訴狀來到了豐臺法院,對單位提起了物權保護訴訟。
律師說法案由不當二審均敗訴
在接到劉女士的起訴狀后,單位有些困惑,因為單位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就算要房也不該找到單位的頭上。北京市金律師作為單位一方的代理律師,認真分析案情后,找到了突破口。
因為房屋已經過戶在了于大爺名下,于大爺去世后,房屋就成為了他的遺產。而事實上,房屋也是在劉女士的實際占有之下。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沒有異議的,并不存在實際的物權糾紛。
劉女士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但是單位只是暫時代為保管房產證,其并不是房屋產權的確認機關,也沒有對劉女士的物權產生任何影響。金律師表示,單位并不是物權糾紛的適格被告。現在房產證之所以由單位暫時保管,也是因為沒有找到合適的交付人,并不是故意扣留房產證。
兩級法院的審理也都支持了單位的答辯意見,一審裁定駁回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了劉女士的上訴。而劉女士既然是于大爺的義女,為何她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
義女無法定繼承權
金律師表示,雖然遺囑中寫到劉女士為于大爺的義女,但劉女士并不具有法定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而所謂義女,并不是法律承認的親屬關系,也就自然不能夠參與法定繼承。
而本案中的遺囑實際上也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遺囑。因為遺囑繼承人只限于法定繼承人,劉女士的身份顯然不符合這個條件。而受遺贈人的范圍則要寬泛得多,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受遺贈人。
金律師也指出,即使是這個義女的身份,也是值得商榷的。由于本案于大爺的遺囑并沒有經過公證,屬于自書遺囑,遺囑的效力還有待有關機構的鑒定確認。如果能夠確認遺囑是真實有效的,那么這套房產則應視為于大爺對劉女士的遺贈,據此,劉女士自然就有權取得房產證了。
不過,拿到房產證和真正獲得遺贈,這之間還有很大的距離。金律師表示,即使劉女士一開始就憑借義女的身份從單位拿到了房產證,在房屋過戶時,房管局也要對她受遺贈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此,繼承關系的確認是繞不過的一道坎,劉女士少不了還要打一場繼承官司。
案件提示遺囑很重要務必符合法定
其實在這個案件中,如果于大爺生前能夠重視遺囑的效力,提前對遺囑進行公證,就能省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一旦確認了遺囑是真實有效的,劉女士就能成為受遺贈人,不但能順利從單位取得房產證,也能夠及時地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而不會像現在這樣需要通過一次次的訴訟確認自己的權利。
關于如何立遺囑的問題,應當引起大家的重視。有很多人認為立遺囑不吉利,因此選擇不去立遺囑。但是不立遺囑,就會導致很多遺產繼承的糾紛。金律師表示,這樣費時費力,結果也并不一定盡如人意。對此,金律師給出了有關遺囑的幾點建議:
第一,遺囑的稱呼、用詞要規范,形式上務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但像本案的這種遺囑實為遺贈的情況,實際也會當作遺贈處理。
第二,如果有條件,最好對遺囑進行公證,因為公證遺囑在各類遺囑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有了公證遺囑,再晚于其作新的自書遺囑,新遺囑也是無效的,只有新的公證遺囑能夠取代原有公證遺囑的效力。
第三,若是經見證人見證的自書遺囑,一定要讓見證人親眼見證遺囑的書寫過程,見證人也不要與被繼承財產有任何的關系。有些人會在遺囑書寫完畢后找人幫忙簽字,或者讓多個子女中的一人作為見證人,這些情況都是不可以出現的。如果見證人具有瑕疵,很容易影響到遺囑的效力,讓人懷疑遺囑的真實性,反而為繼承的處理增加了難度。
另外,如果作為受遺贈人,需要在2個月內作出明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如)否則將被視為放棄遺贈。
沒有繼承人財產收歸國有
如果于大爺的遺囑被認定無效的話,這套房產就成了無主物,要收歸國有。這個案件也反映出,現行《繼承法》對于法定繼承人的規定過于狹窄了。金律師提出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一旦死者有法定繼承權的近親屬都先于其去世,那么到死者去世時,原本屬于其的私有財產就將因為無人繼承而被收歸國有。
但于大爺的法定繼承人雖然都已經去世,但他還有兩個侄子,與他的關系很親近。有一些可能關系很親近的親人,比如本案中于大爺的侄子,卻沒有繼承權。金律師表示,這樣的規定,是不利于保護私有財產的。
金律師認識,法律應該盡量保證私有財產能夠繼續屬于個人,而不是收歸國家。退一步講,即使無主遺產收歸國家所有,但是現行法律對如何操作、由哪個部門進行操作等問題都沒有詳細的規定。金律師曾經辦理過一個案件,一位沒有法定繼承人的老先生過世后,房屋內留下了大量現金、貴重飾品、古籍等遺產,但由于沒有繼承人,又沒有相關部門負責處理,這些遺產至今還保存在單位的倉庫。后續應該如何操作,并沒有一個可以遵循的規定。
另外,金律師也提到,作為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這個案件中,劉女士就找錯了被告,為此花費了不必要的精力。在訴訟中,首先要弄清訴訟主體,起訴的案由也要適當,否則不僅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