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的法律實務

導讀:
因為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無論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在此時都已經取得了遺產繼承權,當他們此時死亡,其應繼遺產份額都可轉歸其合法繼承人繼承,2、準確認定有相互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的轉繼承人,有相互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適用轉繼承,審查糾紛是否符合轉繼承的法律要件:1、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再繼承或二次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轉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的一種繼承法律制度。
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再繼承或二次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轉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的一種繼承法律制度。其中,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存在先后兩個繼承法律關系,是兩次繼承,一次分割。
轉繼承在許多國家的立法有規定,我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轉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這一司法解釋,是我國承認和保護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律師在辦理轉繼承糾紛案件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審查是否屬于轉繼承糾紛。
審查糾紛是否符合轉繼承的法律要件:
1、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2、被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3、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為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其依合法遺囑有權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4、轉繼承是兩個直接繼承的連續,是由被轉繼承人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具有連續繼承的性質。
5、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之中。因為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無論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在此時都已經取得了遺產繼承權,當他們此時死亡,其應繼遺產份額都可轉歸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6、轉繼承人的范圍包括被轉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不僅包括原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還包括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們可以依照各自的繼承順序或原繼承人生前遺囑的指定,參加轉繼承。
(二)、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于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對生育婦女一方可視為非婚生子女。
(三)、確定轉繼承人應注意的具體問題。
1、確定先后兩個繼承法律關系各自的繼承人。
有的人是前一個繼承法律關系中的繼承人;有的人是后一個繼承法律關系中的繼承人;也有的人既是前一個繼承法律關系中的繼承人,又是后一個繼承法律關系中的轉繼承人。
2、準確認定有相互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的轉繼承人。
有相互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適用轉繼承;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死亡中有沒有繼承人的,推定沒有繼承人先死亡,有繼承人的后死亡,后死亡人的繼承人為轉繼承人;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但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晚輩后死亡,該晚輩的繼承人為轉繼承人。
3、注意繼承開始的時間。
不僅要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時間,還要查明被轉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時間
4、被轉繼承人如喪失或其生前放棄繼承權的,注意喪失或其生前放棄繼承權的時間。
5、遺囑繼承中的轉繼承,還必須注意立遺囑時間和遺囑生效時間。
(四)、轉繼承糾紛案件舉證要點。
轉繼承糾紛案件一般應具備如下證據:
1、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3)、證明是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繼承法律關系的證據
(1)、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如:
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公墓證;死亡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審批表;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遺囑繼承的,應提交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遺囑:
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3)、被繼承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人親屬關系的證據。
3、遺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三、法律依據。
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視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7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間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