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

導讀:
然而,作為身來必然要繁殖的人來講,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種有缺陷的制度,它的內在缺陷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婚姻制度的內在缺陷,是導致非婚生子女問題出現的最關鍵因素,在這個過程中,作為社會歷史產物的婚姻制度,必定不是完美的制度,也必然會暴露自身的缺陷,其次,婚姻制度既然是一種契約制度,從法律的角度上,契約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人要想享有婚姻所帶來的福利,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首先,婚姻制度,本身是一種契約制度,也是人類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非婚生子女是指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奸及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這個詞的出現,其實是對私生子女的法律化解讀。這個過程,幾乎伴隨著人類婚姻制度出現的始終,非婚生子女就已經出現了。然而什么導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現呢?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又是如何確定的?最后就是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確立,對婚姻生活中的無過錯當事人,又帶來那些沖擊呢?本文將從婚姻制度本身的缺陷入手,來解釋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以及由此的來的社會問題,引發的對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制度的確立的原因,最后將重點分析該制度對無過錯當事人財產的侵害。
婚姻寄托著人們美好的愿望,也是人類在一定歷史階段的最優選擇。它存在的最重要目的是為了確保財產的安全。換言之,正是因為對于財產能夠安全的過渡到合法繼承人的手中,而形成了婚姻制度。也因為這個因素,夫妻雙方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育。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自婚姻家庭產生以來,它就擔負著諸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養老育幼,組織生產和消費,婚姻與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則始終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婚姻制度可以說,是用來約束人類婚外的性行為,因為婚外行為可能造成新生命的誕生,因此婚姻制度,就成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財產糾紛的有效手段。從人類社會進步的角度講,它是人類進步的重要標志。然而,作為身來必然要繁殖的人來講,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種有缺陷的制度,它的內在缺陷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一、婚姻制度的內在缺陷,是導致非婚生子女問題出現的最關鍵因素。
首先,婚姻制度,本身是一種契約制度,也是人類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因此作為婚姻制度來說,既然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那它本身就必然受到時代生產力以及社會習俗的制約,這也就決定了,它絕對不可能使所有人都滿意。而且,當到達一定歷史階段后,婚姻制度,本身就面臨自我的更新,否則就會被歷史淘汰。在這個過程中,作為社會歷史產物的婚姻制度,必定不是完美的制度,也必然會暴露自身的缺陷。
比如以現代婚姻制度為例,現代婚姻制度,拋棄了過去以家族為中心,既不是個人,也不是社會的婚姻制度。(2)形成了一種受國家公權力調整的個人婚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男女兩方基于合意,自愿結成夫妻,自覺履行婚姻法規定的義務,享受婚姻法規定的權利。特別是,隨著近代人人平等觀念的深入,以及女權主義的興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一夫一妻的制度,這種制度之所以流行起來,是因為它符合這種社會的普遍需要那就是夫妻的財產,以及他們繼承的財產,能夠通過確定的繼承人,傳遞下去。因此在道德上,婚姻制度成為了人們謳歌的制度。
然而幾乎伴隨著這種婚姻制度誕生開始,反對的聲音就沒有停止過,無論是辜鴻銘的茶壺論還是喬治桑的忠誠論都無不放映著人們本身對這種制度,有超越的沖動。
因為婚姻制度,可能減少了人類關于財產的糾紛,也確定了合法繼承的前提,即血親關系的特殊性。然而它無法改變人求變的欲望,特別是,社會越穩定,人就越想超越這種制度的束縛。至于婚姻制度規定的義務的履行,也因為婚姻生活的特殊性,而很難出現公權力追究婚姻生活中絕大多數不忠行為的相關責任的情況。可以說,婚姻法的缺陷,反映了婚姻制度的缺陷。而婚姻制度的缺陷,也許反映的正是人的缺陷。
其次,婚姻制度既然是一種契約制度,從法律的角度上,契約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人要想享有婚姻所帶來的福利,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且契約本身是一種合意的行為,達到一定條件,就可以毀棄。因此,俗話說的好,擁有了婚姻,不代表擁有了幸福,也印證了西哲們最愛說的,圍城外的人想沖進去,圍城里的人想沖出來。可見婚姻并不一定是幸福的。也因為這個,人們便有了背棄它的沖動。
為了彌補這種缺陷,人們發明了離婚制度,這比宗教不許離婚的禁令,要現實有用的多,這個制度的推廣,超過任何一種反對婚姻背叛道德的傳播速度。然而,婚姻的離異,其實還要考慮成本問題。這個成本就包括,社會對個人評價等因素。人們考慮到成本因素,比如怕切割財產,還有確實姑息情感等因素等原因。離婚其實并沒有成為人們的最優選擇。
于是,一方面人們渴望婚姻外快樂,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擔離婚的風險,于是在外在誘惑的吸引下,不可避免的走向了欲望的飛舟。然而,這種在婚外找幸福的行為,卻不可避免地逾越了最初婚姻制度設立的目標避免婚外性行為防止產生非婚生子女。這一目標的破滅,直接帶來了后來的非婚生子女財產糾紛的矛盾。可以說,非婚生子女的問題,其實是婚姻制度缺陷的產物,也是諸多婚姻問題的縮影。
二,當前中國社會形態的轉變,是中國非婚生子女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社會的基礎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過去因為戰亂,婚姻不自由,法制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非婚生子女問題,已經不再是產生中國社會非婚生子女問題的主要原因了。而代之的是由于,社會經濟發展過快,人們自身生活習慣的改變,社會貧富差距拉大,以及人口流動性過快等因素。并且這些新的因素,引發了一系列與非婚生子女有關的社會矛盾。中國社會形態的轉變,對婚姻制度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并由此帶來更為嚴重的非婚生子女問題。
首先,傳統農業社會靜態的社會結構發生巨大轉變,對人們生活方式產生巨大影響。這里的靜態,只是相對于現代社會巨大的流動性而言的,傳統社會中,人們安居于一處,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一個傳統社會的普通人,一生接受地信息,可能還不到紐約時報一周的信息。在這樣的社會形態中,人們一輩子也不會發生多大的變動,除非是災荒,或是戰亂。一輩子只為一畝三分地,老婆孩子熱炕頭而辛苦勞作。這種社會形態下,人們不太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非婚生子女問題。
而當前的中國社會,社會變動太大,一方面法制得到完善,法律對合法婚姻,有相關的規定并加以保護,另一方面同居的情況卻呈現上升的趨勢。這意味著什么呢?由于當代人,主要活動場所在城市,并且流動性非常大,人們不能像古人那樣,早早解決個人婚姻問題,從而生育下一代,人們要解決自己的欲求問題,往往選擇同居模式,而在這種過程中,非婚生子女出現,也就非常正常了。
其次,社會道德風氣的衰落,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婚外情問題。當前中國社會就處在這一切因素的集中爆發期上,社會的迅速發展,使得社會沒有余力,去應對由此帶來的巨大的社會問題。發展的快速,也加速了人們對婚姻的不信任感,特別是改革開發以后,對待欲望的寬容態度,一方面激發了人們追求財富的創造力,也帶來了更為激烈地滿足欲望的沖動。婚姻制度作為這樣一種緩沖地帶,已經不堪重負。中國社會實際上,正在經歷一個夫妻之間的信任危機。
三,法律和道德要求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人本思想在中國的傳播,使得國人認識到,孩子是無辜的事實,并且金元以來,中國人的傳統中,就肯定對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保護,這些因素帶來了中國社會高層精英和大多數百姓的共識,那就是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然而,另一方面,作為合法婚姻關系的無辜當事人,則在這個過程中,無形承擔了一個新的負擔。這個負擔就是,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確立,對自身財產權利的侵害。這個爭議點,結合現在中國社會的婚姻危機,變得愈演愈烈。
綜上所述,這些都是導致中國非婚生子女矛盾的最重要因素。非婚生子女的出現,與社會越來越大得流動性,以及貧富差距等綜合因素聯系在了一起,導致了非婚生子女問題產生原因的新變化,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合法婚姻中另一當事人及婚生子女合法財產權益的損害問題。
然而任何制度,都是歷史客觀條件作用下得產物,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制度,也有其歷史沿革的過程。
四.中國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歷史沿革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確立,特別是財產繼承權的確立,卻是近代的事情。西方國家受宗教政治文化的影響,在歷史的相當長的時期,對私生子的繼承權是持否定態度的。然而近代隨著資產階級的興起,資產階級要求更大的財產權利,尤其是對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觀念的深層次解讀,要求西方民族國家必須出臺法令,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用以確保財產權益的完整性。同時人本思想,特別是對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的觀念,也推動了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發展。
歷史上的中國,自金元兩朝開始,就肯定了私生子的財產繼承權。(3)金元時期法律規定:奸生子有財產繼承權,可與嫡庶子同一順序分析家財,只是份額要少于嫡、庶子,可繼承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4)明清兩代也沿用這一制度,至明朝時,奸生子此時的繼承地位明顯提高,《大明令戶令》明確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后,別無子,立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5)。從歷史的角度講,當時接受這一制度,有自身的必然原因。筆者不同意部分學者所說的傳統的人本思想是最主要的影響的觀點。(6)。
筆者認為,宗法制度的慣性是導致這種立法思想出現的關鍵,那就是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