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囑信托

導讀:
遺囑信托功能透過遺囑信托,由受托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愿分配遺產,并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并因結合了信托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1)遺囑執行信托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托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執行遺囑信托大多是因為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系比較復雜,且缺少可靠執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
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預先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于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的內容,管理信托財產。遺囑信托在遺囑人訂立遺囑后成立,并于遺囑人去世后立即生效。
遺囑信托種類
遺囑信托分為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業務。
①執行遺囑信托是信托機構在受托之后,根據遺囑或有關的法院裁決,在遺囑人死亡后,代遺囑人辦理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交付以及遺產的處理和分割等有關遺囑的執行事宜。執行遺囑信托大多是因為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系比較復雜,且缺少可靠執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
②管理遺產信托是信托機構受遺囑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時期內代為管理遺產的信托業務。這種業務又分為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
英美國家一般把遺囑信托分為遺囑執行信托和遺產管理信托。
(1)遺囑執行信托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托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遺囑執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遺囑執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遺囑為依據,繼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發生制約。除了巨大和復雜的產業之外,清理工作在兩三年即可完成。
(2)遺產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遺產管理為目的而進行的信托業務。遺產管理信托的內容與遺囑執行信托的內容雖有交叉,但側重在管理遺產方面。遺產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遺囑人和其親屬會議指派。通常,設立遺產管理信托的原因有:(1)因無遺囑,對財產的管理、清理、處理就困難,所花時間也長,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機構代為管理;(2)雖有遺囑,但繼承人存在與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確繼承人之前代理遺產;(3)雖有遺囑和明確的繼承人,但繼承人尚不能自理遺產時,也可委托信托機構代管遺產。
日本通常將遺囑信托分為遺囑信托和執行遺囑兩種。二者的不同點在于,在執行遺囑時對屬于繼承財產的債務也可作為執行人管理和處理的對象,因而執行遺囑職責的范圍較遺囑信托的受托人更廣泛。
遺囑信托功能
透過遺囑信托,由受托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愿分配遺產,并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并因結合了信托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托,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后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托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征后,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托,因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潛在客戶/需求對象
1、欲立遺囑,但卻不知如何規劃的人。
2、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的人。
3、欲避免家族爭產,妥善照顧遺族的人。
遺囑信托特點
1、延伸個人意志,妥善規劃財產。
2、以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遺產配置。
3、避免繼承人爭產、興訟。
4、結合信托,避免傳統繼承事務處理的缺點。
遺囑信托須知
自書遺囑信托或代筆遺囑信托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制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托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
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采用蓋印章的方式。
如果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遺囑信托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托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托人撫養的人。
遺囑信托中要明確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托終止后信托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
遺囑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監察人,以便監督受托人在管理與運用信托財產時,有無違反信托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