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權應受合法保護

導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代位繼承權是指在發生繼承法律關系時,由于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由該法定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享有的代替其繼承應繼份額遺產的權利,結合本案,在繼承發生之時,長子李白已先于其父死亡,其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的應繼份額理應由其女代位繼承,【點評】本案主要涉及遺產繼承中,代位繼承權的相關問題口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案例】李某某生有二子(長子李白、次子李青),其妻已過世,父子三人一直居住在祖輩遺留的院落(共有房屋9間)中。1998年,李白與同村張紅結婚,生有一女李月。2002年6月,李白在一次進城途中突遇車禍身亡。此后,家庭的重擔便落在了張紅身上,除耕種、養育孩子外還負責精心照料李某某的起居飲食、為其治病等。因喪子之痛,加上多年來疾病纏身,李某某亦于2003年撒手人間,僅留有其居住的祖產一套。此后不久,次子李青即要求分割遺產。他認為嫂子張紅多年照顧父親可以分得部分遺產,而侄女李月不能繼承遺產,因此,他便主張其父遺留的9間房屋中,8間應歸自己所有,1間留給張紅母女居住。張紅對此強烈不滿,村委會多次調解無效,于是,張紅遂以李青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及女兒應當享有的遺產繼承份額。
【審判】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月享有代位繼承權,應當繼承其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同時,張紅作為喪偶兒媳,因其對公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綜上,張紅母女各自享有祖產房屋1/3的產權,各分得三間房屋。
【點評】本案主要涉及遺產繼承中,代位繼承權的相關問題口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第26條規定,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且晚輩直系擬制血親(即基于收養、扶養關系而形成的被繼承人養子女、繼子女的晚輩血親)亦可以代位繼承。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代位繼承權是指在發生繼承法律關系時,由于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由該法定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享有的代替其繼承應繼份額遺產的權利;其中,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被代位人)而代替被代位人繼承相應遺產份額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或代位人)。代位繼承權具有如下法律特點:第一,該權利僅于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產生;第二,繼承份額僅以被代位人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為限;第三,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第四,該權利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結合本案,在繼承發生之時,長子李白已先于其父死亡,其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的應繼份額理應由其女代位繼承。此外,關于李白配偶張紅是否享有繼承權的問題,根據《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張紅一直照料公公的生活,為其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盡到了必要扶養義務;因此,法院認定其享有相應份額的遺產繼承權亦是合法正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