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經公證就完全有效嗎?

導讀:
公證遺囑被認定部分無效后,對孫女士50%的房產份額應由兩個女兒和顧教授繼承,各占全部房產份額的六分之一,王女士訴稱:其現在所居住的房產系她與顧教授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顧教授在去世前立下公證遺囑,房產由她一人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王女士按遺囑正要繼承房產時,顧教授的兩個女兒卻不同意,姐倆當庭來申辯稱遺囑侵害繼承權法庭上,顧教授的兩個女兒提出了答辯意見,認為,父親的遺囑公證書處分了自己生母50%的房產份額,侵害了她們倆的繼承權,應該認定無效。
遺孀稱她有經公證的遺囑,女兒稱遺囑侵害了她們的繼承權,為了爭奪一套房產的繼承權,逝者的遺孀和他的兩個女兒對簿公堂
遺囑經公證就完全有效嗎?
深圳商報記者包力于瀛
彌留之際,顧教授左手拉著第二任妻子的手,右手拉著兩個女兒的手,似有千言萬語,但卻一句話都沒說出來,然后撒手人寰。顧教授絕對沒有想到,在他去世后,兩個女兒會因為自己遺留下的這套住房而和繼母對簿公堂,而且他還為這套房產在生前辦理過遺囑公證。
教授去世前曾立下房產繼承公證遺囑
和許多不幸的人一樣,妻子去世后,顧教授一人孤苦伶仃。顧教授的朋友給他介紹了王女士,一年之后,顧教授和王女士結了婚。
顧教授患有糖尿病,為了在自己去世后保障王女士的財產權益,顧教授在公證處立下遺囑,聲明將他的個人房產,在自己死亡后留給王女士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為確認房產繼承權遺孀狀告前夫女
顧教授在與王女士生活近十年后,患糖尿病去世。王女士按遺囑正要繼承房產時,顧教授的兩個女兒卻不同意。
王女士說她取得房產是有遺囑的,還經過了公證,但兩個女兒就是不依。一氣之下,王女士將兩個繼女告上法院。王女士訴稱:其現在所居住的房產系她與顧教授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顧教授在去世前立下公證遺囑,房產由她一人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因此,現在房子應歸她一人所有。
因此,王女士請求法院判令:顧教授遺留下的房產由她一人繼承,顧教授的兩個女兒不享有該房產的繼承權。
姐倆當庭來申辯稱遺囑侵害繼承權
法庭上,顧教授的兩個女兒提出了答辯意見,認為,父親的遺囑公證書處分了自己生母50%的房產份額,侵害了她們倆的繼承權,應該認定無效。她們的理由是,這套房產本來并不是顧教授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恰恰是父親與她們生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父親的遺囑處分了她們生母的遺產,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即使經過公證了,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遺囑公證書被認定無效之后,屬于自己生母的50%產權,王女士無權繼承,屬于父親顧教授的50%份額應當由她們姐妹倆和王女士按法定繼承來繼承。而且,根據母親的遺愿,這套房產的所有份額均應由姐妹倆繼承,王女士無權繼承。
法院調解當事人遺孀最終繼承三分之二
法院按照民事案件盡量適用調解的原則,沒有硬性作出判決,而是在做了大量工作的情況下,最終促成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顧教授遺留下的這套房產由王女士繼承三分之二,顧教授的兩個女兒各繼承六分之一。法院將這套房產進行了拍賣,所得拍賣價款按照原、被告對房產的繼承份額進行了分割。
律師點評
公證后的遺囑只有符合繼承法才能生效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陳燕梅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公證遺囑的效力問題。一般人認為,只要有了公證后的遺囑就當然享有了公證遺囑涉及財產的繼承權。其實不然。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應優先按照遺囑繼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對《繼承法》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本案中的公證遺囑中顧教授處分了兩個女兒對前妻孫女士50%的房產繼承權,應當認定該部分無效。因此王女士雖然持有公證后的遺囑,卻不能享有該房產的全部份額的繼承權,從而引發了本案糾紛的產生。
本案中,雖然顧教授前妻死后未對房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兩個女兒從未聲明放棄對該套房產的繼承權。公證遺囑被認定部分無效后,對孫女士50%的房產份額應由兩個女兒和顧教授繼承,各占全部房產份額的六分之一。公證遺囑的其余部分因為符合法律規定仍然有效。
據此,該房產屬于顧教授50%份額,和他繼承前妻六分之一的房產份額,應當按照他遺囑的意愿,全部由王女士繼承,即王女士繼承全部房產份額的三分之二。因此,雙方調解的結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