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賠償標準

導讀:
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賠償標準
一住宿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宿費是指交通事故傷殘者確有必要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等所需的住宿費。其標準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傷者到外地就醫就診等待檢查結果,需等待床位等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傷者需要轉院治療,往返途中傷者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3、傷者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參加事故處理人員一般不超過三人。
二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交通費是指事故傷殘者就醫配置殘疾用具參加處理事故等活動實際必需的車船票費。其他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親屬參加事故處理的交通費用,應予賠償。
1、交通費一般以送醫院就診,檢查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實際的交通費結合交通條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車船費,抬搬費,急救費等,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2、交通費賠償標準,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最低標準計算,乘坐公共交通車輛、火車硬座,輪船三等艙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認為特殊情況。傷情嚴重,行動困難確實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說明的,可以乘座救護車、出租車及軟座、臥鋪火車,但支付應以正式憑證
(票據)為依據。的可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
4、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索賠交通損失費時,有人隨意開價,有的則是當時忘記保留發票,事后用連號發票充數,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不相符。當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證據,法院才容易確認。
5、交通費支出的范圍:1)、受傷后送到醫院時的交通費用2)、是在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治療時支出的交通費3)、參加救護的人員的交通費4)、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附:相關法律的司法解釋關于交通食宿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第4款后半句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9項交通費:按照患難與共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第10項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
第23條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人本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款第10項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第11項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第2款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
三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進行身體沒有遭受損害之前所進行的工作,就會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所必然引起的結果。從損失的性質上說,這種財產損害是一種間接損失,是應當得到但由于遭受損害而沒有得到的財產利益。但是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區別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特別意義,因此,一般不強調這種損失的性質是間接損失。
誤工費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治療休養期間實際減少的收入。如果沒有減少收入的,不應當賠償誤工費。
誤工費的賠償分為有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兩種情況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的賠償應為受害人因誤工而造成的損失,其適用前提為有勞動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農業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兩部分。非農業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
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純收入計算。對于離退休人員及在崗人員單位未扣發工資的,不應予以賠償。
(應由單位出具證明,并予以調查核實為準)
2、無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有關證明,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沒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應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證明的亦應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為準,來計算每天收入狀況對無法舉證的,由受訴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
(相同或相近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對無收入但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其計算依據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交通事故發生地,是指交通事故發生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
5、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6、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為造殘疾了,喪失勞動能力了,這個時候要賠償殘疾賠償金,在確定殘疾賠償金和誤工費損失之間從那個界限開始算,那就是從定殘這一天算起,定殘前賠償誤工費,定殘后賠償殘疾賠償金。
誤工費的時間計算問題。對誤工費的計算時間應區分不同情況,主要分三類:一是未構成傷殘或死亡的二是構成傷殘的三是死亡的。
(1)未構成傷殘或死亡的時間,應為受害人自接受醫療機構治療
(出具醫療機構的證明)到康復所需時間而定
(康復時間應以法醫指定的康復時間為準)。
(2)構成傷殘的,應為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但因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合理康復期滿,仍怠于定殘的,其定殘時間應按實際誤工時間計算,也即到康復之日為止。
(3)構成死亡的,應為接受治療至死亡之日的期間。
7、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為: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
(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后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pide3年&pide12個月×誤工時間。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