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債權轉讓協議書怎么寫

導讀: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債務人要根據協議約定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其中借款人為借貸關系的債務人,出借人為債權人。那么,民間債權轉讓協議書怎么寫?針對此問題,大律網律師整理總結了相關資料,讓我們一起看看下文的分析。
民間債權轉讓協議書怎么寫
甲方(債權出讓方):______乙方(債權受讓方):______丙方(債務人):______丁方(債務擔保人):______
本協議各方為達到轉讓債權之目的,經友好協商,達成約定如下:
第一條、債權轉讓內容
1.1甲方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轉讓其對丙方的債權,乙方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甲方受讓該債權。
1.2該轉讓債權為:______。
1.3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______日內,將其合法擁有上述債權的相關依據向乙方交割完畢。
第二條、債權轉讓價款及支付
2.1甲乙雙方約定債權轉讓價款為______元。
2.2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______日內,乙方支付給甲方______元,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余款______元。
第三條、債務履行
3.1丙方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乙方償還債務,該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__萬元)和利息。
3.2丙方向乙方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3.2.1還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2.2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向乙方償還負債本金______元及利息______元(利息率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向乙方償還負債剩余本金______元及利息______元(利息率____%)。
第四條、陳述、保證和承諾
4.1甲方承諾并保證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4.2乙方承諾并保證: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4.3丙方承諾并保證: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__平方米的位于______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乙方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4.4丁方承諾并保證:其擔保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債權轉讓完成后,對乙方償還債務繼續在原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違約責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六條、其他規定
6.1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4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月__日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月__日
民間借貸債權轉讓是否合法
合法。在民間借貸中,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只要雙方之間達成轉讓協議就可以了,在債權轉讓后,需要書面通知債務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在民間借貸中債權轉讓的條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根據該條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債權轉讓是不用經過借款人同意的。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 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 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 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 合同關系,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為借貸關系的債務人,出借人為債權人。債權人在想債券受讓人轉讓債券后,只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后,應該通知借款人,通知義務的履行,就代表著債權轉讓對借款人已經發生了效力。借款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后,就應該按照通知上的要求,在 款項到期后,將通知上載明的具體金額償還給債權受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