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知名醫療律師交通事故怎樣選擇傷殘鑒定的機構

導讀:
出現交通事故或者工傷事故時,往往會造成人身的損害,出現人身損害時就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治療,而治療終結后可以進行傷殘的鑒定,以確定賠償的費用,那么交通事故
出現交通事故或者工傷事故時,往往會造成人身的損害,出現人身損害時就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治療,而治療終結后可以進行傷殘的鑒定,以確定賠償的費用,那么交通事故怎樣選擇傷殘鑒定的機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期限是多久?
咨詢知名醫療律師交通事故怎樣選擇傷殘鑒定的機構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通大隊委托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鑒定管理問題做出了決定,厘清了有關因部門利益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鑒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鑒定走向法制化、規范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生。
咨詢知名醫療律師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而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及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掌握不盡一致,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鑒于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有明確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一年的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按照你所說情況,如果對方拒不作傷殘鑒定,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人民法院將無法認定其傷殘等級,不會支持其此部分的訴訟請求。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以上這些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咨詢知名醫療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