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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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鑒定檢驗的,應在10日內作出認定。需檢驗的,結果確定后5日內作出認定。檢驗的時間一般不超20日,最長60日。以下是法律明文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