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拍賣和資產拍賣有什么區別

導讀:
資產拍賣是一種主動地行為,申請人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申請,但債權拍賣是指將債權資產權利轉讓的一種形式,屬于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這也是對資產的一種合理支配,作為我國拍賣業的一項新的業務,債權拍賣和資產拍賣有什么區別?接下來,由大律網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
債權拍賣和資產拍賣有什么區別
資產拍賣和司法拍賣的區別是:拍賣主體不同、拍賣基礎不同、強制力不同三個方面。
資產拍賣是通過競賣方式將資產公開出售。一般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機構受委托人的委托,通過競買人出價或應價競爭,將資產公開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
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托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工作。
債權拍賣的流程
(一)鑒別核實債權
接受委托前,拍賣人必須對委托人提供的債權進行核實,核實的主要內容如下:
1、鑒別債權是否屬于可轉讓債權,不可轉讓的債權不能作為拍賣標的。首先要確認債權是否在性質上有不可轉讓的問題,是否有人身性質,如扶養請求權、撫恤金債權;其次,要確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無“不得轉讓債權”的特別約定;最后,該債權轉讓在法律上有無特別的禁止性規定。
2、鑒別債權是否有效,無效合同產生的債權不應作為拍賣標的。
3、調查債權人是否有主張權利的依據。債權人至少應當提供:與債務人的合同,債權人已履行合同的證明文件(例如借款借據、貨物發運單等)。債權人主張權利沒有依據的,拍賣人不應接受委托。
4、調查委托人是否有債權人資格。首先,要核實債權人是否是依法成立并存續的主體,需要查看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其次,要核實委托人是否是債權人。取得債權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繼受取得,包括基于債權轉讓、企業合并、繼承等原因取得債權,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通過債權轉讓取得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債權。在繼受取得的情況下,要核實委托人取得債權的依據是否真實。
5、調查債權的瑕疵情況。了解了債權瑕疵,應及時告知競買人,如果不知則應及時聲明,拍賣人才能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二)簽訂委托拍賣協議
委托拍賣協議不僅是確定委托人和拍賣人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文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拍賣實施過程的藍圖,決定著拍賣能否順利完成。在拍賣前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一份詳細的委托拍賣合同是十分必要的。與一般的拍賣不同,債權拍賣應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
(三)債權估價及底價確定
現階段,債權價值的估價沒有公認的方法,決定債權實現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估價過程中必須綜合考慮。影響債權價值的因素包括:
1、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包括資產價值、變現能力、資產是否被查封扣押等;
2、債務人對外負債的情況,對外負債越多,主張權利的風險越大;
3、債務人的商業信譽和還款意愿;
4、債務擔保情況,如果有抵押、質押擔保且擔保有效,抵押物、質押物價值對債權實現程度有較大影響,如果有保證擔保,應綜合考慮保證人的履行能力;
5、委托人主張債權的進展程度。如委托人已判決勝訴將節省主張權利的時間和支出,已經查封資產也能增加債權實現的可能;
6、買方市場情況,對潛在競買人進行詢價。應當注意不能以單一因素來確定債權價值,例如,以資產估價代理債權估價。
需要注意的是,《拍賣法》第二十八條二款規定“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如果委托人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等主體性質表現為國有的,其債權需要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結果確定保留價。
(四)拍賣推介
債權推介的成效直接決定債權拍賣的效果。債權推介應針對拍賣債權債務人的資產特點,進行市場細分,并以此為基礎靈活選擇拍賣推介的渠道和方式。在債務人擁有土地使用權、房產及其他受眾廣泛的資產時,應通過社會覆蓋面廣的媒介傳播,廣泛披露信息;在債務人主要資產屬于專業性強的資產的情況下,應通過行業性或專業性報刊、網站等傳播工具,向業內人士和專業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在公眾對債權拍賣尚不十分了解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新聞宣傳、召開發布會等形式,吸引社會關注,普及債權拍賣知識,從而達到充分挖掘潛在競買人,實現債權變現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