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襄陽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算逃逸嗎

導讀:
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是每天都會發生的,交通逃逸更是很嚴重的行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算逃逸嗎?交通逃逸處罰標準是什么?交通逃逸頂包后果是什么?針對這幾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算逃逸嗎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通事故糾紛律師事務所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逃逸處罰標準是什么
1、責任認定重。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于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
3、行政處罰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4、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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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逃逸頂包后果是什么
肇事者的違法后果
1、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味著只要駕駛人主觀上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客觀上沒有及時履行搶救傷員、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不管是駕車或棄車離開現場,都可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涉嫌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而《刑法》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終身禁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襄陽律師顧問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證扣12分,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而第101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頂包者的違法后果
涉嫌包庇罪
《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