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是不能與軍人離婚的婚姻家庭律師

導讀:
軍人離婚與普通的離婚是相同的,但是軍人的離婚應當由軍人同意之后才能夠離婚,否則的話是不允許進行離婚的,這也是對軍人在離婚時候的一種保護作用。對于哪些情形是不能與軍人離婚的?下面小編詳細為大家整理介紹。
哪些情形是不能與軍人離婚的婚姻家庭律師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軍人離婚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與普通離婚案件是相同的,包括: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3、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
應該如何與軍人離婚婚姻家庭律師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離婚的自由。但是由于軍人身份比較特殊,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旨在從實體法角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進行特殊保護,有利于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增強部隊戰斗力,體現了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
婚姻法的這條規定只能適用于夫妻的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是非軍人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都是軍人或雙方都不是軍人的,不適用此條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只能是非軍人提出離婚,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如果是軍人提出離婚,沒有必要征得非軍人的同意,也不適用此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請求要得到軍人的同意,或者能夠證明軍人一方的時候的一種保護。有重大過錯。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通過上文內容哪些情形是不能與軍人離婚的整理,相信大家也是對該問題有一定了解了,可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或還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內容,可以隨時歡迎來電聯系我們,婚姻家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