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記分的執行程序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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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記分的執行程序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
因此,行為人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1、執勤民警發現駕駛員違章、肇事或未攜帶記分卡的,應暫扣駕駛員的證件,但不得當場記分。
2、駕駛員到違章處理窗口接受處理,處理違章的民警按規定對違章者進行處罰、記錄所扣分值并加蓋民警執勤專用印章。
3、駕駛員違章、肇事后累計分值未滿6分的,一般情況下僅單處罰款或記分;
6分以上(含6分)的,按規定可并處或單處吊扣駕駛證的,應并處或單處吊扣駕駛證;
累計分值達到12分的,違章、肇事地交警部門應將記分情況在五天內轉至駕駛員駕駛證核發地交警部門,并按規定滯留其駕駛證正、副證,告知駕駛員到所屬支隊參加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等方面的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因此,行為人的違法處罰時間和繳納款時間要看是否在下一個清分日期之前辦結,才能確定具體扣分記錄在哪個記分周期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