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較大事故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導讀: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建筑工程容易發生的就是關于事故賠償的問題,關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規定,對于依法懲處這類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治理建筑市場的人禍具有重要意義。希望以下大律網專業律師對工程較大事故的判定標準是什么的介紹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程較大事故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筑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是否構成工傷
賠償爭議是否符合工傷賠償案件的條件,應當從以下幾點進行把握和界定:
(1)看爭議雙方是否符合特定主體要求。
工傷賠償案件主體是特定的,不適用一般主體,這是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與其他民事糾紛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工傷賠償案件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和《建筑法》的規定,建筑市場的用人單位主要指國有企業enterprise、集體企業enterprise、中外合資合作企業enterprise和私營企業enterprise等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enterprise法人。雖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還包括個體經濟economy組織,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但法律法律對從事建筑活動的人員和單位有明確的技術和資質要求,如,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等。對取得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的個人,也只允許獨立或合伙承包規定范圍內的村鎮建筑工程。因此,農村中的各類個體建筑隊、裝修裝飾隊、承攬工程的合伙施工隊等,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條件,行政主管部門也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建筑市場的勞動者即建筑施工事故的受害方即與上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
(2)看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法》實施以后,勞動關系的存在一般是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確認用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主要審查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社會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沒有勞動合同,不能絕對地排除勞動關系的成立和存在。《勞動法》雖然對事實勞動關系未明確規定,但在勞動部的有關規章中有條件地規定了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國China境內的企業enterprise、個體經濟economy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enterprise、個體經濟economy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在確定建筑施工
事故受害方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關鍵要根據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認真審查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法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3)看人身傷亡事故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
勞動過程是界定工傷的一個關鍵環節。參照《企業enterprise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范圍的列舉式規定,結合《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對人身傷害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的確認,可以從以下幾個因素綜合探討:一是工作時間因素,考慮遭受意外人身傷害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二是工作場所因素,考慮是否在工作場所遭受意外人身傷害。三是利益因素,既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在工作場所內的情況下,考慮是否為維護用人單位利益而遭受意外傷害。四是公益因素。即指勞動者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等遭受意外傷害的。在確認建筑施工人身傷亡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時,應主要依據傷害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和施工區域兩個因素,同時兼顧利益因素和公益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