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起訴去不了怎么辦

導讀:
起訴案件當事人要是不出庭的話,就會缺席審判,因為當事人沒有辦法到庭舉證,因此審判結果很可能也會有利于起訴方。那么,異地起訴去不了怎么辦?下面看下大律網專業律師的解答。
異地起訴去不了怎么辦
異地起訴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前往辦理,也可以委托親戚朋友或者律師代為辦理。但要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書及當事人簽名的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公民、單位若是收到了異地法院寄送的原告的訴狀副本,首先可以判斷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對于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對于法院有受理案件的資格,但是自己又不能在法院開庭日到庭的,可以選擇將訴訟事宜委托給律師等代理人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被告沒拿到訴訟狀算被起訴嗎
當然算,法院可以用其它別的方式送達。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仲裁裁決書什么情況下提起訴訟
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后,裁決書自作出時生效,對裁決書不服的,不能向法院起訴,但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