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職人員賄賂罪能沒收財產嗎

導讀:
行賄和受賄是常見的犯罪行為,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收受賄賂,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會構成受賄罪,那么非公職人員賄賂罪能不能沒收財產?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非公職人員賄賂罪能沒收財產嗎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的,不處沒收財產,依據受賄的數額判刑。例如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受罪罪客觀表現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采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采購權,滿足行賄人的愿望,而收受財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職務關系。至于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系,與本人職務無關。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己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系的場合。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鑒于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于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