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什么時候做精神疾病鑒定

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對交通事責任進行劃分。如果對交通事故產生有爭議,可以進行技術鑒定,確定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事故鑒定由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那么交通事故精神病什么時候做鑒定?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什么時候做精神疾病鑒定
發生交通事故的,進行精神疾病鑒定時,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的資料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該攜帶的材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