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子女在世能否要求孫子贍養

導讀:
贍養老人是一種美德,也是一種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贍養老人產生的糾紛非常多,例如子女不支付贍養費、子女不承擔醫療責任等,那么老人有子女在世能不能要求孫子贍養?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老人有子女在世能否要求孫子贍養
老人有子女在世,由子女承擔贍養責任,不能要求孫子贍養。但子女不具有贍養能力,并且祖父母對孫子盡撫養義務的,有權要求具有贍養能力的孫子贍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二、后贍養義務是什么
(1)后贍養義務產生于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系解除之后,這是后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后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里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后贍養義務的對象;
(4)后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征。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后贍養義務由于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后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