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財產如何界定

導讀:
夫妻之間的感情走到了盡頭,無法再修復,無法再生活在一起之后可能會想要離婚,離婚的時候要處理的問題是很多的,比如最容易產生糾紛的財產問題,那么民法典中離婚財產如何界定呢?對于這個問題,大律網小編作出了解答,一起看看吧。
一、民法典中離婚財產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離婚時對于財產的界定,如下: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