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過程中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導讀:
夫妻結婚之后各自取得的財產和共同取得財產基本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要對財產進行處置,必須經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民法典中離婚時轉移財產如何處理呢?對于這個問題,大律網小編作出了解答,一起看看吧。
一、民法典中離婚過程中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轉移財產如何取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所以主張對方轉移財產的,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建議當事人在起訴前做好相關的證據的搜集工作。如果由于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辦法搜集證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人民法院有權向個人和單位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能拒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檢法可以向銀行要求提供對方的賬戶信息和流水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