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導讀:
員工進用人單位工作,單位和個人都會簽訂一份合同來維護雙方的權益,也就意味著勞務關系的建立。但是如果產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接下來由大律網專業律師為大家講解一下,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糾紛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合同糾紛訴訟費用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其他訴訟費用。
相關問答:
駁回破產申請法院應否收取申請人的案件受理費
一、從破產案件受理費的預交方面上來分析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在破產程序中,破產清算是以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裁定作出之日起至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止的一個較長的過程。而本案中,某公司并未進入清算程序,為此,申請人可以不交納申請費。
二、從破產案件受理費的收取方面上來分析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本案中,由于本案還未進行清算,管理人未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沒有法律規定可以就案件受理費而單獨采取強制變現措施,為此,不能強制收取案件受理費。
三、從司法理念上來分析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上述規定,都是從程序上解決了訴訟中的問題,而未涉及到案件實質上的處理。本案中,駁回申請也是從程序上解決了訴訟程序的啟動與終結問題,為此,從司法理念上分析可以參照此規定,對申請人不應收取案件受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