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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鑒定的十三個問題

孔孟廷律師2021.11.021032人閱讀
導讀:

工程量鑒定的十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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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鑒定人誰來委托?當事人單方?雙方共同協商?法院?有什么區別?

答:三種情況:

(一)當事人單方可以委托,但是其所得鑒定結論得到對方的認可度就小。

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和法院委托鑒定,都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鑒定意見,屬法定證據種類之一。但是,鑒定意見因委托人當事人和法院不同,證明力也不同。依照《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及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的規定,法院委托鑒定的證明力或公信力高于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委托鑒定人的選擇程序比自行委托鑒定更有正當性。法院應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委托的鑒定人,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在鑒定人名冊中合意選定;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的,則由法院隨機選定。而當事人一方自行委托的鑒定人是由當事人自己選定。可見,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時選定的鑒定人其資格沒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監督。

第二,法院委托鑒定提交的檢材和樣本比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提交的檢材和樣本更真實、可靠。法院委托鑒定提交給鑒定人的檢材和樣本,事先必須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認證程序。而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時單方向鑒定人提交的檢材和樣本,未經法院組織質證、認證程序,當事人難免進行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鑒定意見不能客觀、完全地體現爭議事實的真實面貌。

第三,法院委托鑒定比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法律依據更充分。鑒于原《民事訴訟法》所稱鑒定結論容易被誤解為不可置疑的結論性意見,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將此修改為鑒定意見,學理解釋鑒定意見為鑒定人接受法院的委托,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儀器,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檢驗、分析后得出的判斷性意見。據此認為,區別于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現行《民事訴訟法》強調對于涉及專門性問題的事實判斷,只有法院委托的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才是《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鑒定。言下之意,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只是其單方提交的專家意見,現行訴訟法律雖未禁止,但相較法院委托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法律依據不夠充分。

綜上分析,法院委托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比被告乙自行委托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更有證明力或可采信更高,所以,建議乙還是在答辯后再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為宜;在應訴技巧上,乙首先在答辯狀中質疑借條的真實性,然后書面申請法院委托鑒定。

(二)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不經過法院可以委托,但是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因為雙方既然訴訟,多已是矛盾無法調和。即便是保險公司、醫院等“走過場”,同樣也不會不經過法院雙方自己就去委托了,以避嫌疑。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同時申請,法院接受委托,由雙方協商確定鑒定人或者由法院指定,但都是以法院名義委托鑒定機構。

法律規定:

▲《民訴法》2013版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02當事人一方申請鑒定,法院必須接受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嗎?即使是這個工程量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范圍都還存在爭論的時候?

答:(一)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法院并非必須同意,是否同意要看這個證據和本案的關聯程度。(二)即使一審法院明確表示不同意,最好還是提出申請,主要是著眼二審,只要已經向法院提出了申請,法院沒有采信,則二審還可以主張(三信律師事務所劉成主任在崇文區法院申請銀行票據鑒定一審未獲同意而敗訴,二審正是借此翻身)。

法律規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訴法》2013版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民訴意見》1992版

181、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

(2)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18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03法院委托的鑒定或者雙方共同協商指定的委托鑒定,還可以不服而申請重新鑒定嗎?

答:當然可以,單方委托的、雙方委托的、法院委托的,都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只要存在法定情形,都應當重新鑒定。

法律規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04法院什么時候可以允許重新鑒定?怎樣區分缺陷結論補充鑒定和錯誤結論重新鑒定?

答:按規定,只有存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才可以準許重新鑒定,這是為了避免訴累。

但是司法實踐中,如果第一個鑒定是單方委托的,只要另一方提出了重新鑒定申請,法院一般都會同意,因為雖然司法解釋規定要求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但因當事人系自行委托,在鑒定過程中,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參與該鑒定過程,對鑒定材料的提交及過程沒有監督,已經實際剝奪了該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故只要提出重新鑒定,就應予以準許。

法律規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注:法院對這點放得比較寬】,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05由于另一方不同意鑒定而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的,是不是就可以援引證據規定而直接采信申請方的主張?

答:由于另一方不同意鑒定而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的,實踐中一般都會采信申請方的主張,但是同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該事項和本案有關聯,不鑒定就將影響對本案主要事實的審查和認定,有鑒定的必要。

2、雖然沒有取得雙方一致委托的鑒定結論,但是申請人以其他方式對鑒定事項提出了明確的主張,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包括單方委托的鑒定,這種鑒定可能是無法達到現場而僅根據圖紙等書面資料做出的;還包括非鑒定結論的某種估計或者推定,比如工程鑒定中,無法達到現場而且缺乏任何施工圖紙,只能憑一種大致的符合常識的估算。

根據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規定認定申請人的主張。

法律規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比較:親子鑒定有其特殊性。

(1)親子鑒定應當采取自愿原則,法院不能采取強制性措施進行親子鑒定。

(2)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證明妨害理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75條的規定,推定雙方當事人之間親子關系的成立或不成立。具體而言,可區分兩種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①對于婚生子女,夫妻二方無正當理由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但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有其他證據證實其與婚生子女的親子關系確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請親子鑒定一方否認親子關系的主張成立。②對于非婚生子女,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但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有其他證據證明拒絕鑒定一方與非婚生子女確有可能存在親子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請親子鑒定一方確認親子關系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的問題批復>》“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06工程量鑒定需要哪些資料?

答:工程量鑒定需要以下資料:

1、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業務須書面委托,委托書應寫明鑒定項目名稱、范圍、要求、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協議等(如招標工程,還應提供招標文件);

3、委托鑒定范圍內涉及的施工圖紙(包括設計修改、變更通知單、現場簽證單等,由建設單位或業主供應的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還應提供其材料、設備清單);

4、原、被告的起訴狀、答辯詞、庭審筆錄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申請書、答辯書等(以了解和掌握糾紛中爭議的焦點等);

5、開工報告、竣工工程驗收證明,或明確該工程的實際開、竣工時間;

6、委托方轉交的證據材料應分為雙方當事人確認部分和未確認部分,以便客觀、及時地提供工程造價鑒定結果;

7、涉及該工程造價鑒定的相關證據材料等

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應當提供必要的經過質證、認定或雙方當事人認可的鑒定資料或物品;不能把鑒定資料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與鑒定事實關聯性的質證、核對、認證等訴訟活動,放任給社會鑒定機構通過其非訴訟活動去做。中介機構的“鑒定結論”不被當事人接受或無法進行“鑒定”。由于法官沒有事先對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和相關證據作出裁決,中介機構僅依據專業技術規則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當初合同約定的價格條件,從而不接受“鑒定結論”。或者當事人在工程造價有關的合同條件和證據上存在分歧,使中介機構無法確定造價鑒定的依據,從而妨礙了工程造價鑒定的契約性原則的實現。

因此,工程造價爭議鑒定的契約性原則,必須在訴訟中得到的司法程序上保障。法官有責任使與工程造價爭議有關的合同和證據,在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之前首先得到全面的審查,并以此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鑒定機構在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時,僅限于對工程造價計算有關的技術性問題及其對價格條款適用的影響進行鑒別。而對于合同價格條款的有效性和相關證據的形式審查,只能屬于審判機關的職權。否則,就會導致工程造價鑒定結論背離契約性原則,從而影響訴訟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07如果無法判定質量是否合格甚至已經明確質量不合格,那么還可以做工程量的鑒定嗎?

答:不可以,雖然工程量鑒定和工程質量是兩碼事,但是因為質量不合格的工程量鑒定是毫無意義的,因此質量不合格時不能做工程量鑒定。

參《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四大難點》(顧志建上海子亞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三、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往往與工程質量的司法鑒定緊緊攪在一起.///碰到此類問題對于不太嚴重的一些質量問題我們也只能按合格工程進行工程計費,無權進行打折,留給原、被告雙方在法院庭審時,對工程造價的打折進行協商、調解,最后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對于嚴重的工程質量問題,雙方相持不下時,只能暫時中斷工程造價的鑒定工作,等待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和修復意見出來后,再做工程造價的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0101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08鑒定應當舉行聽證會讓雙方陳述意見嗎?

答:并不是必須舉行聽證會,但是任一方如果有意見都可以向鑒定人提交。

1)司法鑒定應當在訴訟后提出;2)司法鑒定必須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一般的舉證期限為法院首次開庭前,時間為一個月左右,視具體的案件稍有差異。9、司法鑒定費的繳付1)申請人提起司法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繳付;2)法院依職權委托司法鑒定的,由法院確定費用繳付人。10、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程序1)審查鑒定委托書、送檢資料材料等;2)舉行聽證會;3)鑒定人進行鑒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4)出具鑒定文書。11、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鑒定程序及權利1)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交與鑒定有關的材料;2)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參加鑒定;3)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4)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5)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鑒定人的提問;6)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鑒定人員回避;7)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后向鑒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8)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鑒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鑒定當事人可以向鑒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身份、聯系方式等;2)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3)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4)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13、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鑒定人在鑒定前或聽證會后全面了解當事人申請鑒定意圖的重要書面材料,對鑒定人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鑒定文書。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鑒定人的效果。

法律規定:

▲《民訴法》2013版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司法鑒定通則》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人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20011116

第十六條鑒定工作一般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審查鑒定委托書;

(二)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三)根據技術規范制定鑒定方案;

(四)對鑒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五)出具鑒定文書。

第十七條對存在損耗檢材的鑒定,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必要時,應由委托人出具檢材處理授權書。

第十八條檢驗取樣和鑒定取樣時,應當通知委托人、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場。

09工程量鑒定的期限?計入法庭審理期限嗎?

答:30個工作日。不計入法庭審理期限。

▲《司法鑒定通則》第二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0000922

第九條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10工程量鑒定必須到現場進行嗎?或者就以圖紙等書面資料就可以了?

答:并未規定必須到現場,但是如果圖紙等書面資料不足以形成準確、客觀鑒定結論的,則應當到現場鑒定,司法實踐是一般都要到現場。

法律規定:

▲《司法鑒定通則》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條。。。。。。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11鑒定機構有何資格限制?法院如何選定鑒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可否接受鑒定委托?

答:1、應當委托列入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2、法院選擇方式:先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再由法院指定。

3、資產評估機構不可以進行工程量鑒定,委托其鑒定所得意見無效。

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0228

二、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一)法醫類鑒定;

(二)物證類鑒定;

(三)聲像資料鑒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七、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八、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九、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

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民訴法》2013版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12鑒定人員必須出庭作證嗎?

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但是沒有規定可以拘傳。

▲《民訴法》2013版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13工程量鑒定采用專業技術方法還是按照合同約定價格條件?行業統一定額是強制性規范嗎?鑒定必須遵循嗎?

答:按照合同約定條件。除非案件中沒有可以援引的具體合同條款,或者沒有其他可以印證構成價格條件的相關訴訟證據,法官才可以按照以專業技術方法推算的價格。

行業統一定額不是強制性規范,鑒定中首先應當采信合同約定的條件,而不是行業統一定額。只有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采用行業統一定額作為價格條件,或者價格條件約定不明,并且也沒有其他可以確定工程造價的合同依據時,才可以套用行業統一定額來作為工程造價鑒定的依據。

因為:工程造價爭議首先是一個合同問題。即一項具體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造價(也包括其他交易范疇的契約價格),是當事人經過利害權衡、競價磋商等博弈方式所達成的特定的交易價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體的市場平均價格或公允價格。只要不是出現法定的不能或無法適用合同價格條款的情形,訴訟中的工程造價爭議鑒定,就應當遵循契約性原則,按照合同約定條件辦理。法官有責任使與工程造價爭議有關的合同和證據,在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之前首先得到全面的審查,并以此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鑒定機構在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時,僅限于對工程造價計算有關的技術性問題及其對價格條款適用的影響進行鑒別。而對于合同價格條款的有效性和相關證據的形式審查,只能屬于審判機關的職權。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0101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來源:浩銘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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