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程款法院判決:股東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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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程款法院判決:股東不賠
工程完工后,承包商遲遲不支付建筑款,結果被告上法庭。建筑商將承包商唯一股東的另一公司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昨日記者獲悉,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兩個公司是獨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判令承包商支付工程款15萬元。
2006年12月,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成都世紀皇庭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建筑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鑫盛公司承建成都世紀皇庭酒樓一、二層的消防工程,合同包干價30萬元。2007年8月,四川安科消防檢測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及《電氣防火安全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為基本符合,主要存在3項隱患,待整改后基本符合使用條件。
世紀皇庭公司支付15萬元工程款后,以消防工程沒有提交驗收合格意見書為由,拒絕支付剩余的15萬元。
2008年12月,鑫盛公司將世紀皇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5萬元。同時被告上法庭的,還有世紀皇庭公司的唯一股東四川中賽投資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公司的營業場所、經營范圍等不同,各自建立了經營帳簿,往來款項也在賬目上分別記錄反映,在賬面上不存在混同,遂作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