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憑一張借條難贏官司

一張借條不一定可以起訴贏。在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對于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其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人民法院會根據法定程序,對該證據進行審查和核實。證據一般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借條就屬于直接證據。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僅憑一張借條起訴,也有問題,也有可能敗訴,那就是雖然借條出具了,可能錢沒有實際支付。如果證明不了,可能會承擔敗訴的后果。
僅憑一張借條能勝訴嗎
只有借條,沒有轉賬憑證,還應當補充其他證據,否則不一定能贏。應當補充證據有:1、手機短信。證實有借錢的事。借錢后,幾次口頭催款無果,就可以用短信方式,讓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然后把對方的回復短信保存起來,這個就是證據2、錄音錄像。多方承認借過錢。催款期間,多次給對方打電話并錄下通話內容,隨后刻錄光盤保存3、證人證言。證實借錢金額。尋找借錢時,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證人和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只有借條打官司能贏嗎
有借條打官司能否贏,取決于借款的實際交付情況。借款的實際交付情況除微信、支付寶、銀行等轉賬記錄之外,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就是現金交付了。現金交付的,要如何證明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因此,法院會審查證據,根據現金交付的形成原因、資金來源、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證人證言等進行綜合判斷。出借人的訴求很可能因舉證不能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存在敗訴的風險。
所以說,只有借條打官司并不一定能贏。民間借貸中在簽訂借條時,應盡量采取轉賬的形式交付款項,不采取直接交付現金形式的交付款項,以免因借款人耍賴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單憑一張借條難贏官司
有借貸發生時,款項首先是通過銀行給付;其次如果是支付的現金,要寫收到憑條或在借條或合同里寫明“借現金多少且收到”字樣,保留相關的支付憑證;第三可有第三人見證等,以便糾紛時維權。
債權憑證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證明效力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時,應當證明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就借貸法律關系達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的情況下,一般應可以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系的合意,并且實際行了款項交付義務。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對借款的實際交付未保留完整證據,特別是借款通過現金交付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收條、欠條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此時,則還應當具體區分債權憑證的種類和內容作出判斷。
1、借據
借據一般是由借款人書寫并簽字蓋章的債權憑證,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內容一般記載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數額、借期、利息、借款時間等。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借據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時出具的,在借款人實際歸還借款后銷毀,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條的方式予以作廢。但隨著民間借貸市場供需雙方力量對比的失衡,很多時候,借款人在實際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據,此種情況下的借據,則在內容上和性質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2、收據
收據或收條是表明收到他人交來的錢款的憑證。通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會以收條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業作為借款人的情況下,則一般通過出具收據的方式,以方便會計入賬。收據或收條的內容通常會載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項的數額、時間等。在民間借貸中,收據或收條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時出具,從而作為出借人主張借貸關系的證據外,還可能在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時候由出借人出具,從而作為借款人據以抗辯借款已經實際歸還的證據。收據或收條從內容上和性質上看,與借款合同和借據不同,更強調款項的實際給付而不是雙方之間的借款合意。
3、欠條
民間借貸關系中的欠條一般是借款人單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項、借期、利息等內容的憑證。有的欠條并不記載債權人,而以實際持有欠條的人為債權人。與借款合同、借據等不同,欠條所表明的欠款內容可能并不僅僅因當事人之間的借款而形成,當事人之間基于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基礎法律關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經雙方對賬、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條,明確尚欠款項數額和歸還期限等。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僅憑欠條起訴要求對方歸還借款的,需要對欠條形成的事實基礎予以審查。
有借條為何還打不贏官司?
一、出具借條時把名字寫錯
具體包括:以綽號、昵稱、小名等出具借據;
或有意無意將名字中的文字寫同音字或者縮寫,如將“許佳琪”寫成“許家琪”;
以曾用名出具借據導致與身份證上的現用姓名不同;
以看不清楚的極其潦草的字體書寫名字。
此時,一旦在訴訟中被告不承認這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條,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借條確系被告本人出具;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二、以消字筆(也稱練字筆)打借條
為了便于反復書寫練字,現在市面上有一種消字筆,外觀與普通筆沒有區別,但其適用的筆芯墨水比較特別,會在書寫后一段時間內自動褪色。
三、第三人代為書寫借條
小明向小紅借款,小紅要求小明出具借條,小明在家讓借款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幫助其書寫借條后拍照給小紅看,后來見面時將借條交給小紅。
后來小明沒有按照約定還款,小紅將小明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小明辯稱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經鑒定,借條確實不是小明筆跡,法院以小紅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請。
四、以借條復印件代替原件
小明向小紅借款,小紅要求小紅出具借條。小明稱要將借條歸入公司賬上,需要拿借條前去復印,之后卻將借條的復印件給了小紅。
后因小明沒有按照約定歸還借款,小紅將小明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小明辯稱小紅提交的借條是復印件,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經鑒定,借條確系復印件,法院認定小紅提供的借條復印件并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請。
五、保證人只是簽名,卻未表明保證人身份和保證責任內容
小明向小紅借款,約定該筆借款由小亮提供擔保。在書寫借條時,小亮在借條上簽了自己的名字,但未表明其簽字是代表了保證人的身份,亦沒有標明小亮的承擔保證責任的內容。后由于小明不按照約定歸還借款,小紅將小明、小亮訴至法院,要求小明歸還借款,小亮承擔擔保責任。小亮辯稱其只是以借款見證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字,其并非擔保人。因此小紅沒有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小亮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法院判決小亮不承擔擔保責任。
六、將借條錯寫成收條或取條
小明向小紅借款,并出具條據:今收到(取到)小紅現金--萬。后小紅將小明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小明辯稱:其與小紅之間還有其他經濟往來,這張收條(取條)是雙方其他往來款項,并提供了雙方之間之前的銀行往來明細。法院以小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為由判決駁回小紅的訴訟請求。
七、借款金額只寫小寫數字
小明向小紅借款10000元,小紅自己書寫了一份借條,借款金額處書寫成“10000元”,小明核對無誤后在借條上簽字。后小紅持該借條將小明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100000元,小明提出實際借款金額只有10000元,小紅篡改借條內容,由于只寫了小寫,讓小紅趁機在后面多寫了一個0,給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
八、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
九、借條未妥善保存導致部分缺失
雙方出具借條后,出借人由于沒有妥善保存借條,導致其受潮、被燒、缺角等使借條內容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形,這樣一來當事人拿著該借條去法院起訴時,很有可能因為證據損毀而無法證明案件事實,面臨訴訟請求被駁回的風險。
十、出具了借條但是沒有收到借條中載明的款項
小明向小紅借款20萬元,小明出具借據后,小紅將10萬元現金交付小明,稱剩余10萬元隨后以轉賬方式支付,但之后小紅未支付剩余10萬元,小明因雙方之間存在親戚關系,并未十分在意。
后小紅將小明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20萬元,小明辯稱自己只收到10萬元,但沒有證據證明,法院判決小明償還小紅借款10萬元。
十一、法定代表人個人與公司的借款不加區分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明向小紅借款100萬元,雙方協商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年利率為12%,小明安排其公司財務人員為小紅出具了借條,借條加蓋法人的印章。小紅認為甲公司是小明的公司,也沒說什么。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小紅得知上述情況后,將甲公司及小明個人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還本付息。小明辯稱該筆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不是小明個人,他不應承擔責任。因小紅未能舉證證明小明實際使用了借款,故法院駁回小紅要求小明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十二、代他人出具借據
小明與小紅系好友,小亮與小紅系好友。小亮向小紅借款,小紅便介紹小亮向小明借款。因小明與小亮并不相識,小明要求由小紅代為出具借條,小紅礙于情面同意。
后因小亮沒有歸還小明的借款,小明將小紅訴至法院。小紅辯稱她是小亮的朋友,借條只是她代替小亮出具的,借款實際由小亮使用,但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最終判決小紅償還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