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后再起訴訴訟時效是多久

導讀:
對于起訴后又撤訴引起訴訟程序終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送達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對于起訴后又撤訴引起訴訟程序終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送達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提起訴訟屬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持續性事由,應以程序終結之時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屬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持續性事由,應以程序終結之時重新起算訴訟期間,例如,提起訴訟、提出仲裁申請或權利人主張權利等行為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后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因某種原因向法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訴訟請求,這一行為被稱為撤訴。撤訴后,如果原告再次針對同一案件提起新的訴訟,這就涉及到了“再起訴”的概念。而關于“訴訟時效”,則是指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最長期限。一旦超過這個時效期,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將不復存在。
撤訴后再起訴的訴訟時效具體是多少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訴訟時效會因為特定情形而中斷或者延長。例如,提起訴訟、提出仲裁申請或權利人主張權利等行為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后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在分析具體案例之前,我們需要了解幾個關鍵點:
1. 撤訴后沒有立即再起訴,是否影響訴訟時效?
2. 撤訴后再次起訴時如何確定時效起點?
3. 是否有例外情況導致訴訟時效的特殊計算方法?
通過這些關鍵點,我們可以更加精準地理解訴訟時效的計算方式。
當事人起訴后又撤訴的,是否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依約償還欠款,甲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償還欠款。訴訟過程中,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甲的撤訴申請。后甲再次提起訴訟,乙以甲撤訴后訴訟時效未中斷、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進行抗辯。
甲起訴后又撤訴的,是否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不影響。《民法典》第195條規定了“提起訴訟”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進一步明確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本案中,權利人雖申請撤訴并經法院審查予以同意,但不影晌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提起訴訟屬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持續性事由,應以程序終結之時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對于起訴后又撤訴引起訴訟程序終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送達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起訴又撤訴,訴訟時效中斷嗎
2019年5月,阿某借給吾某3萬元,吾某給阿某出具欠條,承諾2020年5月1日前還清。后在約定期限內吾某未償還借款,阿某于2021年8月向法院起訴要求吾某償還借款,經雙方協商吾某答應幾天內還錢,于是阿某自愿撤訴。但吾某遲遲未償還借款。2022年5月阿某以相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向法院提交了撤訴裁定以證明案件未超過訴訟時效。吾某抗辯稱阿某第一次起訴的訴狀沒有給其送達,撤訴裁定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阿某起訴其償還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當駁回阿某對其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該案中,權利人雖申請撤訴并經法院審查予以同意,但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提起訴訟屬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持續性事由,應以程序終結之時重新起算訴訟期間。對于起訴后又撤訴引起訴訟程序終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送達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法院支持了阿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后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各種方式),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于相對人,并于事后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為。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
起訴后又撤訴,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2017年11月,張先生向黃女士借款40萬元,約定2017年12月31日前還款,但到期后并未歸還。2020年6月5日,黃女士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狀起訴,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法院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2020年7月4日,黃女士收到了撤訴裁定書。2021年8月,黃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訴,張先生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那么,黃女士在2021年8月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呢?
律師解答
天津擊水(南開)律師事務所李春靜律師認為,黃女士在2021年8月起訴要求張先生償還借款,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超過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即喪失勝訴權。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可見,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不論是否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均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應自何時算起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那么,訴訟時效期間又該從何時開始重新起算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具體到本案,2020年6月5日,黃女士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訴訟時效中斷。訴訟進行過程中不計算時效,訴訟程序終結后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即2020年7月4日,黃女士收到撤訴裁定書,訴訟程序終結,開始重新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黃女士只要在2023年7月3日以前起訴,均不超過訴訟時效。
還需要注意特殊情況下的訴訟時效處理。
例如,涉及國家賠償的案件,其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賠償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計算。此類案件的處理就與普通民事案件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