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個人債務的方法有哪些

導讀: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義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證明活動,但債務人在此期間既不清償債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的,則支付令取得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可根據支付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在債務糾紛日益增多的當下,個人討債成為許多債權人必須面對的難題。如何通過合法有效的手段追回債權不僅關系到財產安全,也是對法律知識的一次考驗。
當面臨債務人拖欠債務時,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但在實踐中,很多債權人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或急于求成,采取了一些不恰當的討債方式,反而可能陷入違法的境地。因此,采取法律途徑討債顯得尤為重要和有效。
收集證據的策略:
在討債過程中,合理收集證據是成功的關鍵。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借條、轉賬記錄、通信往來等能夠證明債權關系的資料。一個專業的律師會指導您系統地整理這些文件,并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為之后的法律行動打下堅實的基礎。
利用法院調解的機會:
在訴訟之前,法院會提供調解的機會,旨在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專業的法律人士會充分利用這一機會,為您爭取最大的利益,同時節省時間和成本。調解不僅可以快速解決糾紛,還能減少雙方的矛盾。如果調解無果,再進入正式的訴訟程序。
民間借貸的討債技巧
(1)協商和解。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者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若無法調解的可申請仲裁或者訴訟。這是最不傷和氣,也是最快捷低成本的方法,當然這種和解在現實中十分難達成,要不然要錢也就不難了。而且有時會遇到老賴不配合,調解也就無法達到目的了。
(2)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一種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迅速實現。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等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接到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應當在15日內清償債務或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在規定時間內收到債務人書面異議的,即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債務人在此期間既不清償債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的,則支付令取得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可根據支付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債權債務明確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形式索取。這個方法快速成本低,一旦生效,就具有執行力,是高效要債的不二選擇,缺點就是容易被提異議而失效,從而轉入訴訟程序。
(3)申辦強制執行公證。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義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證明活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個方法費用較高,操作起來也要在一開始借錢時就進行,否則后面不給錢,找不到債務人,就無法進行公證了。
(4)提起訴訟。訴訟是最基礎的法律程序,也是對付討債困難最有效的方法,訴訟也是解決問題的最終辦法,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旦判決生效,債務再無爭議。提起訴訟的流程為: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5、開庭審理;6、法院做出判決。原告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往往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自己不知道怎么辦理,此時,應當尋求律師幫助,借助律師的專業成功討回借款。
(5)提起代位追償訴訟。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錢,該怎么辦呢?這時最好找找有沒有人還欠債務人的錢,如果發現有,可以申請代位追償。代位追償直接找債務人要錢就好了。舉個例子,小王欠小張5萬元錢,小李有欠小王10萬元錢,這時小張就可以主張向小李代位追償5萬元。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2、債務人須享有對第三人到期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4、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使其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追討個人債務的方法有哪些?
一、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二、立案起訴
對于拖欠債務一直不清償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為了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在訴訟前和訴訟中,債權人都可以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扣押債務人財產的等行為來實現債權的。但有兩種除外情況: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協商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
三、申請強制執行
當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義務人仍不償還借款,權利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所謂“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案例分析:
以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借款糾紛為例,張某因急需資金向李某借款10萬元,并寫下借條約定三個月后歸還。然而到期后李某卻拖延不還,張某多次催討未果,最終選擇了起訴。在律師的指導下,張某提供了充足的證據,包括借條、轉賬記錄及雙方的通話錄音等。在法庭上,這些證據成為了張某勝訴的關鍵。最終,李某被判決必須償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執行階段的策略:
即便贏得了訴訟,真正的挑戰往往才剛剛開始。執行階段可能會遇到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等問題。此時,律師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幫助您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確保判決得到有效實施。
個人討債的過程充滿挑戰,但也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礙。通過合理的法律手段和專業的律師協助,您完全有可能高效且合法地追回所欠款項。當然,每一起案件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因此在遇到法律實務問題時,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獲得更具體、針對性的法律服務與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