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追討可以采取的3種方法以及具備哪些條件

導讀: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款即是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所在。人民法院判決后,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個人債務追討可以采取手段:私力求濟手段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那么個人債務追討可以采取的3種方法以及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款即是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所在。人民法院判決后,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個人債務追討可以采取手段:私力求濟手段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關于個人債務追討可以采取的3種方法以及具備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間借貸當中個人欠款不還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現在如何追討個人欠款也就成為了很多人都想了解的內容,那么個人債務追討可以采取哪些手段呢?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尋求安全可靠的平臺幫助催收債務
債權人如果發生經濟糾紛,絕不能抱有僥幸心理,采取不正當手段討要債務,這樣很容易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到頭來自己也可能人財兩空,受到法律制裁。在催收債務時,可以選擇安全可靠的平臺催天下,平臺針對目前大量被催收人失聯或無財產可追索的情況,采用大數據方式進行失聯人員的查找和其名下資產的調查,通過完全合規的方式對查找到的聯系方式、房產、股權、債權數據進行利用,為債權人和催收人提供方便。
二、法律救濟手段
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第216條是這樣規定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款即是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所在。人民法院判決后,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三、私力求濟手段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具備條件:
一、證明債務人主體的身份資料
債務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證復印件、居住地址等。債務人是公司的最好有銀行帳戶。要特別注意公司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債權人無法找到他們,借此逃避債務。有的公民也經常遷移住地戶籍,時間長了就查無其人。所以債權人必須注意保留搜集債務人的信息資料。
二、要有最好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
很多債務人往往聲稱無還債能力,事實上卻隱匿財產。為了防止勝訴后拿不到財產,應注意搜集債務人的財產線索。
三、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
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對賬單、銀行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
四、要注意訴訟時效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就拖欠貨款而言,就是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絕歸還時起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后,期間重新計算。
在實踐中,除了訴訟還可以通過非訴方法去催要欠款,比如蘇州債務催收服務,通過信用+科技創新模式,合法合規、文明高效,真正讓信用成為債務人主動還款的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