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不認罪能判多久

導讀:
強奸罪可能判處緩刑的七種情形一、自首+賠償+諒解案件簡介:被告人張某某于2004年11月至12月期間,趁被害人彭某之父外出做小菜生意房門未關之機,溜門入室,先后二次與彭某發生性關系,二、犯罪未遂+賠償+諒解案件簡介:被告人楊某某見被害人蒲某某獨自一人在山上砍竹子,頓生淫念,便上前欲強行與蒲某某發生性關系,三、犯罪中止+賠償+諒解案件簡介:被告人魯某吃夜宵喝酒后來到廣場旗桿附近,被害人向某某回家途經此處,當向某某從被告人魯某身邊走過時,被告人魯某轉身抱住向某某,向某某被抱住后極力掙扎,被告人魯某將向某某摁倒在地并將向某某拖行至靠近旗桿的階梯上,之后被告人魯某強行脫掉向某某褲子,用手摸向某某的陰部,欲強行與向某某發生性關系。
強奸罪一般怎么判?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可見,如果構成強奸罪,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刑罰的起刑點即為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有前述加重情節的話,起刑點則為十年有期徒刑。
強奸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
雖然強奸罪是公訴案件,但是由于私密性,如果被害人沒有報案,司法機關難以立案偵查。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檢察機關也設置了許多保護機制,例如在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建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證救助工作機制,保障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權益,避免受害未成年人受到二次傷害。
強奸案可以和解嗎?
強奸罪立案之后,即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和解也不能夠撤案。
雙方當事人就案件自行協商和解方案,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的,司法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作一定幅度從寬處罰。
毫無疑問的是,被害人因強奸行為受到了巨大的傷害,這種傷害無法用金錢彌補,但是能夠獲得經濟賠償也是彌補被害人的一種方式,因此法律并不限制犯罪嫌疑人賠償被害人。
但是和解之后,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不構成強奸罪,仍然要根據具體情況定罪處罰作出處理,但可以從輕處罰。
強奸罪可能判處緩刑的七種情形
一、自首+賠償+諒解
案件簡介:被告人張某某于2004年11月至12月期間,趁被害人彭某之父外出做小菜生意房門未關之機,溜門入室,先后二次與彭某發生性關系。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1年10月主動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評議: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奸淫未滿十四周歲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其可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二、犯罪未遂+賠償+諒解
案件簡介:被告人楊某某見被害人蒲某某獨自一人在山上砍竹子,頓生淫念,便上前欲強行與蒲某某發生性關系。
因遭到蒲某某強烈反抗,被告人楊某某最終未得逞。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的親屬與被害人蒲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并賠償了被害人名譽、精神損失12000余元。
法院評議: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在案發后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其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本院依法對被告人楊某某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判決結果: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三、犯罪中止+賠償+諒解
案件簡介:被告人魯某吃夜宵喝酒后來到廣場旗桿附近,被害人向某某回家途經此處,當向某某從被告人魯某身邊走過時,被告人魯某轉身抱住向某某,向某某被抱住后極力掙扎,被告人魯某將向某某摁倒在地并將向某某拖行至靠近旗桿的階梯上,之后被告人魯某強行脫掉向某某褲子,用手摸向某某的陰部,欲強行與向某某發生性關系。
后在向某某的反抗和勸說下,被告人魯某主動放棄與向某某發生性關系。
被告人魯某的親屬與被害人向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其親屬上門賠禮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請求本院對被告人魯某予以從寬處罰,可適用緩刑。
法院評議:被告人魯某在實施強奸過程中,在被害人反抗與勸說下,主動放棄了強奸行為,是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魯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魯某的犯罪行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被告人魯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四、從犯+賠償+諒解
案件簡介:為給大齡未婚的被告人劉某某找到妻子,被告人劉某某、崔某某、岳某預謀由崔某某出面聯系崔在網上認識近兩年,有意與崔某某相好的被害人李某某到離石,然后讓李某某與劉某某發生性關系。
崔某某對李某某謊稱其母要見李某某,讓李某某到離石。
岳某進入李某某房間摸揣李某某并勸說李某某與劉某某相好,李某某不同意。
后崔某某進了李某某房間哄騙李某某將上衣、褲子脫掉離開,讓劉某某脫光衣服進入李某某的房間,李某某發現劉某某脫光衣服要行不軌后,邊穿褲子邊跳下地,李某某強行脫李某某的褲子,李某某不從,即打李某某耳光,致李某某口鼻出血,并采用威脅手段強行脫掉李某某的褲子,與李某某發生了性關系。
崔某某、岳某在另一房間聽到李某某哭喊呼救但置之不理,后崔某某離開岳某家。
在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的家屬對其受害人李某某給予了一萬元的經濟補償,并取得受害人李某某的諒解。
法院評議:被告人岳某在教唆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被告人岳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五、案發前特殊關系+諒解
案件簡介:被告人章某某與被害人王某保持四、五年的情人關系。
2016年底,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章某某明確提出分手,章某某表示同意。
在2017年,被告人章某某到王某工作的足浴店,王某要求其離開,章某某一直沒有離開,次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在該店包間內,明知王某不愿意在被害人用腳踢打、用手撕打的情況下,仍采取強行扒內褲、按壓雙手等暴力手段,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系。
案發后,被害人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出對被告人章某某諒解,結合被告人章某某系偶犯、無前科劣跡,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章某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法院評議:被告人章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考慮到被告人章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案發前的特殊關系,結合被告人章某某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以及被害人的意見,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章某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被告人章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六、未滿十四周歲幼女自愿+諒解
案情簡介:2017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黃某甲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仍在住宿樓多次與黃某甲發生性關系。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已取得被害人及近親屬的諒解。
被害人黃某甲對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的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提出其與被告人王某系戀愛關系,第一次與被告人王某發生性關系系自己主動提出。
法院評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某系在被害人自愿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系,未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具有坦白情節,且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諒解”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七、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具備不同情節,均判緩刑。
案件簡介:被告人張某、馬某經事先預謀后,騎摩托車來到城區,以給其同學白某贈送禮物為由,將白某從租住處騙出,并拉至某某大道,被告人馬某在一旁觀望,被告人張某采取威脅、恐嚇等手段欲對被害人白某實施奸淫時,因被害人白某反抗并呼救,巡邏民警聞訊趕到現場,被害人白某獲救,被告人張某被當場抓獲,被告人馬某逃離現場后,后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害人白某及其親屬對被告人張某、馬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評議:被告人張某、馬某在實行強奸犯罪的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馬某在犯罪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且二被告人在偵審期間均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故依法對被告人張某、馬某均可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
二、被告人馬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緩刑三年。




